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农业志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清朝末年,“郭尔罗斯后旗亦始招垦”,进入县内的流民多被招雇为“耪青”。有权势的
蒙古人便任意选择开荒和放牧而圈定占有范围,俗称“跑马占荒”。光绪四年允许汉人流入。
光绪三十一年(1905)开放蒙荒,使官地和旗地转化为民地,大批汉人买地后成为一部分土地占
有者。私有制土地实行契约,可自由买卖、典当、租佃等,由此半耕半牧的社会经济得以发展。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月,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奏称:“站丁及蒙户,旧占熟地,垦种有年,
庐墓悉在其间,若一律责令缴纳(押租银)似非体恤之道,拟将此项熟地划出,籍以稍资生计”。
从此将一部分土地在丈放时特别划定给蒙古人做为生计地。虽为朝廷正式拨给,但未规定授于
哪个人具体所有,结果都被有势力的人实际占有。另有一种生计地也是在非开放的官地上蒙民
定居后从事农牧业生产。在官府和汉人不干涉的情况下,有权势的人都积极地攫取这种土地,
只要占有者彼此承认即为实际所有,称为“百生计地”,后发展到河川、湖泡、苇塘、草甸、
柳条通、碱甸方面上来。在渔业、草苇、柳条、土碱、土盐的生产上都必须给占有者抽股提成。
生计地的总面积为1 146万亩,其中熟地183.6万亩。这些土地为朝廷对占有者的“皇恩雨
露,深仁厚泽”。占有者及其后代把生计地作为资本,招贫苦者为其耕牧,以获得农牧、副产
品。
孟克里村的蒙古人孟克里,以免租五年的优惠,招雇汉人开垦土地,谓之“五搓六租”。
开垦者甚感便宜而努力耕垦。但土地均为孟克里本人所占有,这种形式亦称“借地养民”。
“河诸山泽,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租佃关系
日益加深,出现了许多“二地主”,通称“二茬东家”,均为汉人,因此一部分人受益逐渐富
裕起来,一部分破产陷于贫困,土地兼并日趋严重。
站人的土地使用。清初额设驿站时规定在不超过周围八里的范围内站丁可自由耕种,自给
自食,朝廷不发补贴。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原定范围不足,出现了自行扩展。光绪三十二年
(1906)黑龙江将军衙门会同郭尔罗斯后旗扎萨克公府,丈量站人实际的土地使用面积,并发给
执照,免收押租银。各台、站的土地升科面积为 850 740亩,从而肯定各台、站的土地私有制,
领催(千爷)、外郎(笔贴式)等都变成了地主。
民国二十年(1931)东北地区沦为日本殖民地后,沿袭清末和民国的国家、公共、个人三种
所有制形式。在蒙古人的经济中,仍然残存大量的奴隶制生产关系。日伪强制推行“日满经济
一体”。伪康德三年(1936)出现了“农事组合”,“农事合作社”机构。1940年4月1日改称
“兴农台作社”,各村设兴农会,从此一切重要工农业产品均纳入“配给制”,农民必须按其
作物订“契约书”,秋收交够“契约粮”之后,还要交“出荷粮”,以换回少量的生活必需品。
1937年通过“地籍整理”将“浮有地、私垦地”收归“国有”,以及“开拓用地收买”等手段
把大片土地改为日本籍,属“开拓第二线地带”。1938年日本开拓团进入旗内,在马营子一带
开拓土地五千多亩。以“开造未利用”为名占据大量熟地和可耕地,即“农地造成”,通称
“农造地”。开拓团将一部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以坐食地租。日本开拓团享有开垦土地免税十
年,改良土地免捐十年,减免租税、不课契税、地税、营业税、房捐、不动产登记税、不征街
村税等所有杂税的种种特权。
解放后,农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1946年,当时的土地所有权还掌握在封建地主手中,
但经过减租减息,反奸清算和砍挖斗争,广大农民开始得到了自己的丰收果实,初步解决了饥
馑问题。是年全县减租粮食达万余吨。1947年冬,经过查阶级定成份之后,农民直接从地主手
中夺回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全县 129 610口人分得土地 1 669 920亩,牲畜22 056
(头匹),房屋52 868间,粮食581 530斤。从此消灭了封建地主的剥削制度。
一、互助组
1948年春,全县农村组织起来 3 488个“四四二”合作社和插具换工小组。由于缺乏经验
和在劳动报酬上的各种平均主义,因而未能得以巩固,形成“春插、夏散、秋垮台”的局面。
1949年“四四二”合作社大量减少,单干户增加到40 989户,1950年组织“人合心、马合套”
的常年和季节性互助组,大部份农民参加,单干户减少到1 230户;1951年互助组增加到4 166
个,其中临时组857个,占21%;季节组1 926年,占46%;常年组1 383个,占33%。1953年小组
数量减少,组内户数增多,常年互助组规模扩大,数量增加,达到1 569个,临时组减到389个,
季节组减到 820个。劳动力按其特长和体力合理分工,收益所得,按出勤工日和贡献大小,民
主讨论进行合理分配。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我县最早建立的初级社是1953年开始的。当时有七区(新站)四合屯的王振堂,五区(头台)
沿海屯的彭喜江;二区(永利)孟克里屯的孙井云;二区(兴安)双合屯的刘海峰四个互助组,试
办了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实行入股分红,土地和其它主要生产资料一律入社。1954年推广发
展到98个;1955年又发展到428个,入社21 296户,占总农业户的 63%。入社土地776 628亩,
占总面积85%,单干户只剩260户(其中代耕户占大多数)。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了第一批高
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初全县共建立了153个高级社,入社农民33 746户,占农户总数99.3%。
土地、牲畜、大型农具作价归社,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生产范围
扩大,收入增多,开始有了公共积累。虽然当年灾情又多又重,但由于组织起来有了抗灾能力
普遍取得了好收成。并有73个社增了产,也有很少一部分社因管理不善,领导不利,减产减收,
促成有的农民闹退社。
四、人民公社
1958年9月间,全县各乡相继举行成立人民公社大会,一次建立了15个人民公社,166个管
理区,796个生产队。同年10月1日,全县城乡在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声中,宣布进入“共产主
义”,实现一县一社的供给制。实行“一平二调”、“北户南迁”、“东畜西调”,并将社会
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升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于大肆宣传“一
县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的极左路线,在干部群众中“大反右倾”、“大拔白旗”,使农副业生
产和家庭生活及用品都遭到了严重损失和破坏。1959年 2月23日对“共产风”全面纠正。然后,
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两级所有,大队核算”。1962年全县贯彻“农业六十条”,实行“三级所
有”,生产队为核算单位。1964年全县变为20个农村人民公社,204个大队,1 303个生产队。
由于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分配趋于合理,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66年后,以“一大二公”作为优越性的标准,有的地方将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到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普遍实行指令性生产和不合理摊派,“割资本主义尾巴”以及一些不
正之风等,严重影响了生产力发展。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8年春,我县有部分社队开始试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后各地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多
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以“联产计酬”为主要形式。是年有 126个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
并允许社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耕种土地,饲养禽畜、捕鱼、养蜂、栽培果树林木等。1980年
有 525个生产队实行联产到组,和平乡立德七队实行联产到劳责任制。古龙乡东太二队实行谷
糜统种分管、口粮挂勾的办法。1981年推广立德七队的经验后,全县有 301个生产队联产承包
到劳, 641个生产队到组,19个生产队包干到户。将生产资料定价分给社员为私有,并按本生
产队的具体情况与社员签订土地使用合同。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 1 174个,其
中到组的105个队,到户的22户,到劳的 1 047个队。1983年全县原来的1 283个生产队全部实
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遭受低温、寡照、外淹、内涝的自然灾害,仍获得大丰收。全县农业
经济总产值达 14 937万元,比1982年增长22%,提前一年实现了翻番的计划指标,跨入了国家
规定的富裕县行列。
1984年农业总产值18 002万元,比历史最高水平的1983年多3 365万元,增长18.8%;农业
商品量:商品粮8 128万斤,油料2 280万斤,肉类206.8万斤,鲜奶167.4万斤,鲜蛋 4 575担。
商品率为38.6%,比上年提高3.8%;人均收入378.3元,比上年增加60.5元,增长 19%;农民存
款总额894万元,比上年增加262万元,增长41.5%;经济效益:农业总投资为2 293.8万元,比
上年多310.8万元,全县资金投入产出的比为1:6.7,比值比上年提高 0.1。劳动生产率:每个
农业人口平均产值504元,比上年多120元,增长31.3%;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产值2 487元,比
上年多437元,增长21.3%。农机保有量1 997台,比上年增加554台,增长 38.4%。由于农业结
构的调整,逐渐向商品化转移,广大农村一年比一年繁荣,农民一年比一年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