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土地管理 一、土地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县实业局设农政课,掌管地契审定和土地官司的处理。
伪满时期,旗公署实业科(后改开拓科)设开拓股,内务科设地政股,后改为地政科。
1947年民主政府更换土地执照。《土地法大纲》公布后,由农业科负责土地事宜。1953年
民政科负责行政区域管理和土地征用管理事务,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暂行条例。1962年
县农业科配备土地管理干部,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1971年由农业科财会辅导站代管。1972年
在农业科设专职土地管理干部。1980年设土地办公室。
二、土地审批权限
1947年后,没有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1956年国家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暂行条例
(25条)》。县级审批权限为五百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许乱占滥用土地,不准出租和
转让土地;占用土地既要保证需要,又要给土地者应有的经济补偿(补偿费、补助费);要求尽
先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必占耕地不可的,要按条例规定实行申
报,审批手续,按程序办事。1973年省收回土地审批权限,规定县审批权十亩。为制止土地浪
现象,1974年省下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补充规定》,县级审批
权限为三亩。1981年省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审批权限为五亩。
三、土地利用
清朝末期土地是国家、个人两种所有制。凡领荒者,均以契约书为据受法律保护,承认个
人所有权。
民国伪满时期规定山林、矿山、草原、荒地、江道、湖泊、铁路为国有;庙宇、教堂墓地、
公共墓地、乡间道路等为公有;农民(包括商人、学者)所营的土地为个人私有。即:国有、公
有,私有三种制度。
伪满时期人口占用土地情况 单位:亩
1947年实行土地改革,贫苦农民分了地主、富农的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952年建初级
社,1956年建高级社,农民持耕畜、农具、土地等股资入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人民公社化
后生产关系改变,而土地所有制仍保持集体所有。
现行土地所有制,统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1949年至1984年人口逐年增长,人均土地则逐年下降。全县人均土地各乡镇间不尽平衡,
肇源镇、三站、大兴人均土地较低。1958年之后全县人均土地发生巨变,其原因:1.人口增加
幅度大;2.土地开发来源减少;3.基本建设和村屯扩大占地日益增加,占耕地6.7%;4.省直国
营单位占用土地326 871亩,占可耕地的27.9%;5.不断增加林地,占可耕地6.3%。
长期以来,土地面积底数不清,1958年以后,各生产队都程度不同的隐瞒了实际耕种土地
面积,俗称“黑地”。建国初期耕地面积为140万亩,现在近180万亩,而统计数字仅增长 4万
亩。草原面积由建国初期的300万亩已减少到190万亩。由于长期掠夺性开发造成植被形态改变,
破坏了生态平衡。近年本着“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发扬优势、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
牧、宜渔则渔”的原则,进行了一些调整,进一步趋于合理使用土地。
1983年土地利用现状统计 单位:亩
续表
历年耕地面积统计 单位:亩
建国后人均土地情况 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