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产捕捞第一节 捕捞 在白金宝遗址发掘中,发现了许多陶制网坠和鱼骨,证明早在三千多年前在这里生活的肃
慎人就已经使用了网具。望海屯遗址中发现一堆燃过的灰烬上置一个完整陶罐,旁边有三条完
整鱼骨,说明鱼尚未煮食前主人骤然离去而未归。辽代已经有冰下捕鱼的记载。元明清时代,
境内游牧民族,因受宗教迷信限制,很少渔业生产,只有少数锡伯人和满族人从事渔猎。清代,
在我旗莫格登锡伯(木头西北),卦尔佳(古恰)、蒐登(超等屯)、西伯胡来等地居住着由朝廷差
遣的“鳇鱼差”。专门为朝廷捕养鳇鱼。
清初建立驿站和大量开放蒙荒,汉人移入,渔业捕捞有新发展,由简单工具发展到扎亮子
捕鱼。在本县永利乡殷家亮子,曾发现清时一块乾隆23年时刻的匾额,可以见到十八世纪中叶
定置亮子捕捞已有相当规模,但其发展速度缓慢。肇源县渔业随近代城市的出现和交通发达逐
步走向市场。民国年间江湾土匪盘踞,阻碍捕捞生产,加之地主垄断,渔业不兴旺,生产水平
极低。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入,对渔业实行垄断掠夺。当地恶霸渔主勾结日伪军警官吏霸占
沿江水面。最大渔业主古龙的张德化、新站的李明华、茂兴的李裕清、八家河的朱长明、二站
的李森、薄荷台于营民等,他们利用吃地皮股、地力股、网股、高利贷及抽股提成等手段,坐
享渔利,残酷剥削压迫渔民。渔民还要向日伪政府缴纳地方税、劳动所得税、附加税、网税等
等,因此优越的渔业条件不能充分利用,工具不进行改革,渔民生产情绪不高,造成渔获量下
降,渔业发展迟缓。1945年后,丰富的水产资源回到人民手里,没收敌伪渔业资本建立国营渔
场。土改时没收大渔业主的渔船、鱼网归人民集体所有。党和人民政府迅速铲除反动地主的武
装,挖掉匪根,社会秩序良好,治安稳定,为捕鱼生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渔业生产获得了新
生。全体渔民努力生产,1948年渔业大丰收,鱼产量达 6 100吨,超过历史上1936年最高年产
量 1.5倍。1950年建立渔民会,1955年实行渔业合作化,成立渔业合作社,促进渔业发展,渔
业生产日增,呈现日新月异的景象。
伪满时期郭尔罗斯后旗发给许可证渔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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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历年渔业产量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