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房产管理
第六节 房产管理
民国伪满时期,城乡建设自由发展,没有统一管理,公建公用公管,城镇房主大量占用房
基地面积,建筑房宅,掌握房权,高价出租给商号市民。乡村地主占有大量房产,租给农民,
进行剥削。解放后,没收城镇房主和乡村地主的房产,取消他们占有权,分给无房城镇和乡村
贫民,剩余归公管理。1949年省政府决定,土地改革后城镇所有房产统一管理。全县所有房屋,
登记造册,私房按户测量发给执照。各机关单位和各区政府所属公房登记后自修,不收租费。
1952年确定国有房屋一律实行以房养房政策。1955年全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县私有房屋均
做价归公。全县共改造房屋367.5间,其中:县城内221间,新站64.5间,古龙19间,二站29间,
三站26间,茂兴8间。县房产处从1957年至1966年9月为止,按做价5%付给私人原房主利息。同
时县房产管理处下设三站(19括二站)、茂兴(包括头台)、新站(包括古龙)三处房产管理所。19.58
年秋全县实行供给制,以系统为单位,组织居民大院,城内一时大搬家,原来收租房屋全部打
乱,房租停收。1959年 3月,恢复房产管理制度。“文革”期间,将农村集镇改造和新建的公
房,交由公社管理,房产部门交出机关、企业单位房屋157.5间,居民住房315间,归原主管理。
1981年县房产处所管的房屋为63 898平方米;各机关单位自管职工住宅 319 806平方米;居民
私有住宅153 703平方米,县城内共有房屋537 678平方米。1981年县人民政府下发城镇房产管
理暂行规定,凡党政机关、社群团体、企事业单位房产均属国家财产,由房产部门经营管理;
机关、学校、卫生、行政事业等单位职工住宅自行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公房向房产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发给住房凭证后方可迁入,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一律执行房产部门规
定的收租标准。私人房屋由房产处登记发给房证,允许出租其租金可高于房产机关公房 50%。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准购买私有房屋,严禁私人倒卖,不准高价出售,自有房屋出卖时,
须经房产、物价、税务部门评价与办理手续后,方可出售。因而房产交易常受阻碍,多见于公
私之间。私人间成交后很少受到控制。实际房价并未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