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商业志
编下序
明清时代县内的贸易是以牛、马、羊、兽皮、盐、鱼、布匹、日用品等进行等价交换。民
国年间集市贸易逐渐繁荣。日本侵略时期实行经济统治,配给制垄断了商品交换和物资的掠夺。
官办的“兴农合作社”成了日伪的御用工具,征“契约粮”、“出荷粮”,供应“配给品”、
“军需品”等。税卡林立,官吏敲榨勒索。经济萧条,商品奇缺,物价飞涨。商店、摊贩缩小
和倒闭,全县除官办的“兴农合作社”外,仅剩76家私营工商业和摊床。
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兴办社会主义国营商业,成为联结工业和农业、城镇和乡村、生产
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国营商业经营网点由少到多。1949年仅有贸易公司辖属一家百货商店。1983年增加到有百
货公司、五金公司等九个公司和批发、零售商店(站)等53处。商品销售额逐年增大。1949年307
万元,1983年3 668万元,增长11.9倍。
供销合作社是国营商业的补充。通过生产和生活资料收购和供应,活跃城乡经济。1951年
商品销售总额367万元,1980年为2 919万元,增长7.8倍。1983年废旧物回收为 42万元,平均
每人回收废旧物资1元,家庭副业总收入4 460万元,人均收入125万元。
1953年以来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实行“及
时征购,同时安排”的粮食征购政策。在农村抓好粮食征购和安排好农村人民生活,在城镇实
行粮食计划供应,按人定量,凭证购买,保证了军需、民用。
外贸出口1973年始办,出口商品进销额连续四年超千万元,居全省首位。港商、外商多次
来我县参观外贸基地和洽谈业务。
工商管理部门施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方针,抓好市场管理;物资部门实行计划调节
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保证重点物资的供应;物价部门执行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原则,加强
物价的监督、检查管理,纠正随意提价,打击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