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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管理

第四节 合同管理



  

  合同,在建国以前称“契约”。是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办理某一特定事物时,为了确定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以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契约,称经济合同。它是由发生经济关系
的双方或几方通过协商,在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以及享有权利的基础上订立的书面协议。

  我县于1979年开始实行工商、农商经济合同,设专人管理。1980年正式组织合同的签订,
鉴证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四年共鉴证工商、农商合同 1 875份,品种 264种,金额
1 982.31万元,其中:1980年工商合同36份119种,金额444万元。1981年57份85种,金额19.98
万元,农商合同 1 128份,一个品种,金额 92.97万元。1982年工商合同18份×37种,金额达
1 180万元,农商合同635份21种,金额245万元。1983年工商合同一份一种,金额3 600元。

  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通过鉴证,把重点放在合同的调解与仲裁上,以法律为准绳,以
事实为依据,恰当而正确地处理三起合同纠纷问题,其中承包合同一起,购销合同两起,正确
维护了法人之间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