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赋税第一节 税务 1648年境内实行旗制后,经济完全自治,对朝廷没有任何上缴。清朝旗内正处于游牧经济
向农耕过渡阶段,境内又存在奴隶制度,所以旗公府的府丁和各寺院的庙丁的劳动所得和众台
吉的贡奉,完全可以满足其本身的消费。此外,蒙古平民年愈十八岁即为旗丁,平时要更番服
役于公府。若遇朝廷征调,所需的衣物、马匹、器械、刍粮等均摊派于民。沿松嫩两江各台站
均为国家设置,规定站丁只能在驿站周围八里范围内耕种土地,用以解决生活费用。因而清朝
时期旗内没有赋税之名目。
清末及民初,开放蒙荒以后,除划留给蒙民的 1 148万亩生计地不缴纳租税外,其余所丈
放的土地和各台站所升科的850.74万亩土地,从丈放和升科之日起五年后开始缴纳租税。当时
征税时间均为粮食上场的初冬时节,以土地执照为准,分熟地、二荒地、三花地等不同类型进
行区别征收,租税名称“蒙租”,俗称“收大租税”。一般熟地每垧每年纳租六十文,其中以
三分之二交给旗公府作为蒙民生计,小租以三分之一交给旗公府,其余上缴朝廷。所有税务均
由厅衙征收。此外为了防止盐、粮食和其它商品的偷税漏税,在全旗各主要道口上设立“税卡”。
日伪时期,国收税,县旗收捐,街村收费。旗公署内务科设征收股,街村设财务股,并由
征收股下派驻在各行政村的财务分处催办。缴纳最重的是土地,除缴“蒙租”外既收税又收捐,
买卖土地要契约,更换土地执照须交税。在办理税契手续时,须向主管吏员行贿送礼,否则办
不成,并要受到惩罚。对欠地税、地捐者,旗公署每年组成“滞纳班”深入各村屯催讨,随意
打骂欠税户,有的被罚跪。征收股每年春秋两季,到各网厉征收渔税、渔捐、船捐、网捐。发
放车牌、船牌、狗牌要缴税。屠宰牛羊猪都收捐,发给“身份证明书”、结婚证等都要交税。
1935年地税增四分之一,商税增七分之一。“九一八”前的民国年间,每垧土地正税和附税的
和最多不超过 7.5元,伪满竟增至18至20元。在城镇中,商店所纳的定超捐有三种:①每月按
纯利润纳捐10%;②每月按营业额纳捐 0.5%,即较前加重五倍;③估捐,即对商铺营业所得利
润先行调查估算,确定应纳税金额。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同年 8月25日后,对卷烟、
黄烟家屋及特别卖钱、事业所得、法人所得和酒类都增加了收税额,并新设通行税、资本所得
税、油脂税等;1942年10月21日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和特别卖钱
税,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新设交易税。除物品贩卖业外,有26种行业的营业和
事业,作为客体的交易者负有纳税义务,并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一税;1943年 12月1
日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主要是对酒类、清凉饮料、卷烟、黄烟、特别卖钱及法人营业税的
增税。民国年间,东北地方政权征收的国内税只有13种,其中消费税4种,流通税2种;而1944
年日伪在东北征税竟达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并不包括县和街村缴收的捐费。
1937年伪满国民每人平均负担税额6.68元,1943年增至 16.20元。街村收的费用名目尤多,诸
如:住户要收门户费、消防费、卫生费、造林费、家禽饲养费、公路费等。1944年后,到饮食
店吃饭也要缴纳饮食税和储蓄税,如果一顿便餐花五角钱,加上税金、储蓄,要花用一元多钱。
由于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致使市场萧条,物价暴涨。
1936—1937年税收比较 单位:元
1946年 7月,旗政府始设税务局,主管全旗税收工作,当时主要税收项目有“上忙税”、
“地租”(土地税)、“工商税”、“屠宰税”、“渔税”等。1947年在茂兴、新站、三站设立
税务所直至1949年。建国后,旗内的税收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当时主要税收项目有工商税、
货物税、牲畜交易税、牌照税、屠宰税。
1950年至1952年在征收上采取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方法。
1950年至1952年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简化货物税,将工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为文
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把绵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
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以后,使用的税种有:
货物税、工商营业税、牲畜交易税、牌照税、屠宰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
收方法以查帐为主,适当缩小定期定额,扩大查帐面、以控制偷、漏、拖、欠税款等情况的发
生。1956年开展建票、建帐工作,对私营企业普遍建立帐目,取消了民主评议的方法。对国营
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普遍实行查帐征收。对小商贩实行定期定额,一年不变的征收
方法。既体现了对小商贩的照顾政策,又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入库。
1953年至1957年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即工商所得税。
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将工商零
售税率改为3%征收。调整后我县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牌照税、
屠宰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
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
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税目税率进行简化和调整,农机、化肥、农药、水
泥等税率降低了一些,手表、缝纫机等税率调高了一些,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改革后税
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牌照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
1958年至1962年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1963年至1965年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税源变化大,征税不稳,数量下降。
1963至1965年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1966年至1976年,征收数量与经济税源的增加幅度相比较有所降低,偷税、漏税现象时有
发生。
1966年至1976年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续表
1977年全县征收522.40万元,到1983年仅五年时间税收增到621.50万元,加上化纤调价、
以税还贷等实际征收714.95万元,比1982年增加107.32万元,提高1 6%,比1976年增加252.35
万元,提高54.1%。
1977年至1983年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