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监察 1951年,税务局成立联评会,帐目指导组、宣传组。对全县划分29个工商小组,进行检查
清理。共清理出偷税、漏税案件16起,税金23.43万元,占当年应征税款的 3.4%。1952年又清
理出税款135.93万元。是年开展“三、五”反运动,此后偷、漏税明显减少,税务局每年不定
期清理检查,使应收的税款及时入库。
1983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三个月税收清理、检查,征人农村地方税53万元。偷、漏税的
方法有:私运私销,平价转议价,购进货物不纳税,买卖税票子等。同年五月开始推行第一步
利改税,即以利代税,税利并存的办法。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
纳税金,纳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从1984年10月 1日起,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工商税划为: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个税种,由于税制改革,税率亦有调整,县政府根据县财政
实际情况,将原来的 8个征收单位,扩大到24个,即县局两个征收股,两个分局,乡建所。县
政府以“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缺抵拨,超支不补”的原则与各乡政府签定了合同。
1961—1983年间全县税收清理补收情况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