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农 业
解放后,1946年旗政府设财经科(二科),并制定了本旗的《税收条例》,从此管理工作走
上正轨。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设财政助理,大队由会计负责。自1946年至1979年改革之
前,每年秋收后县财政局派专人驻各粮库征收。建国前公粮仓库与购粮仓库分设,建国后改为
统一入库分别结算。所征收的公粮(代金)或实物归中央所有,超收部分以八成县内自留,超收
的税金以七成自留,如果出现逆差由省财政补助,一直延用到1979年。改革以后自1980年起按
土地面积折合成货币征收。
企 业
建国以来,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参照国营企业的标准,按产值征收其利润和税
金。国营企业盈利上缴,亏损由财政弥补亏空。1973年以来,先后办起13家企业,即电子厂、
电机厂、变压器厂、空压机厂、橡胶厂、化工,一、新肇酒厂、陶瓷厂、水泥制品厂、电柱厂、
针织厂、锅炉厂、制药厂,均实行国家收四,企业留六的分成方法,六年共分成上缴 163.5万
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务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的原则。自 1980年起,第一,实行“企业基金制” (商业称“经理基金”),第二,继续实行
“利润分成”的方法,盈利企业为六四分成 (国家得六、企业留四),亏损企业为四六分成(国
家得四,企业留六 )。第三,“利改税”,1982年末实行盈利企业利改税的有22家,其中工业
企业 9家。第四,对小型国营企业放开经营后实行十项财务管理措施。①企业的第一年利润不
上缴,不征所得税,第二年起实行比例分成。②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视其情况,分期或年终
一次补贴。③放开经营的企业技术改造,本企业无法完成,财政可给予为期不趟过二二年的无
息贷款。④发生临时性不具备贷款条件的,财政借给一定数额的无息“扶持金”。⑤折旧基金
仍执行原定折旧率和上缴比例,审定封存不再提取上缴。⑥下放资金审批权限,二万元以下由
本企业自己决定,报县财政局备案。⑦企业留利要按五项基金的一定比例使用。⑧亏损企业中
双退人员过重的当年不能扭亏的由财政给予部分补助。⑨对放开经营前造成的挂帐和财产损失
给予分期处理,以后产生的企业本身负责。⑩放开经营的专项贷款由县财政和企业共同偿还,
以后的新贷款企业本身负责。第五,对农牧企业取消工资制,改为工分制。1980年起在工分制
的基础上实行定利润承包责任制,超收归已,短收不补。
由于财务管理权限大部分放给企业,干部和职工的劳动效率明显提高:而且每个人都把企
业当成自己的家,互相摞着干,努力实现增产节约。
1980至1984年分级包干以来地方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千元
1980年至1984年分级包干以来地方财政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