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监察
第三节 财政监察
1950年10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后,
我旗财经科内始设专职财政监察人员,负责对全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并有一
名科(局)长主管监察工作。随着社会发展,机关、企事业迅速增加,财政监察工作随之加强,
1952年设置了专职监察机构,每年都不定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违反财政纪
律的视其情节给予政纪、法纪教育和处分。1983年 9月县政府内设审计局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
监督的机关,对地方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等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