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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缴利税

第四节 上缴利税





  1946年 7月,旗财政科组织工作队到一区的一本堂村进行收缴“上忙税”试点,是月全旗
进行全面征收,此为解放后上缴利税之始。此后每年在麦收前按小麦的实际播种面积和产量,
除去受灾减免部分,每垧地最高收税不超过15%。全旗征收上忙税(标准粮)每年在110吨左右。
秋收后按实际播种面积和产量征收公粮,其税率标准与上忙税大抵相同。

  工商企业的税收,在建国前不稳定,县属工厂商店的税收占全旗总额的6.2%,其余均向私
营工商企业征收。对于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按实际的纯收入减半征收。1946年2月5日起
征收了屠宰税,以皮代替税款交税务局(自用屠宰除外)。

  建国后,各项利税的征收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各项上缴利税情况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