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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初蒙古旗制

政事志

第一章 政府

第一节 清初蒙古旗制



   

  我县为元代郭尔罗斯部的北半部,元世祖成吉思汗的二弟哈布图哈萨尔的世袭封地。清天
命九年(1624)随蒙古科尔沁王奥巴率所部正式归顺清朝。顺治五年(1648)科尔沁部所属郭尔罗
斯部哈布图哈萨尔十六世孙布木巴因军功被封为镇国公爵赏叙头等台吉驻后旗,另一台吉被封
为辅国公爵驻前旗,由此郭尔罗斯部被划为二旗。布木巴以此为科尔沁左翼郭尔罗斯后旗掌旗
扎萨克,世袭掌管旗政之始。

  管旗政权机构为扎萨克公署,最高长官为扎萨克,全权管理旗境内之行政、土地、财政和
兵事以及汉、满、蒙民之诉讼事项。特殊重大事务报盟长公署转理藩院裁决。

  扎萨克公署也称旗衙门。扎萨克统辖全旗,协理执掌旗政,管旗章京辅佐协理执政,直接
掌管行政、司法及军事等事务;梅伦章京执行管旗章京的行政事务,其中有左右二翼梅伦章京,
专管地方民事纠纷等事务;笔帖式为文牍抄写人员。

  基层政权组织:全旗境内有三个努图克(区级政权),下辖 113个自然屯。努图克设扎兰、
章京、博什库、族长,管理努图克公所之行政事务。

  扎萨克公署驻地历经三地。初驻榛子岭(今肇东境),后在境内先后设两个公府。西公府驻
民意乡西公营子;东公府驻四站老爷屯。前者系布木巴至嗄尔玛什第的驻地;后者系巴雅斯固
朗及其子孙的驻地;皆为扎萨克公署。

   郭尔罗斯后旗扎萨克世系表



   续表



  十一世嗄尔玛什第被六十台吉控告革去扎萨克职后,由第一世扎萨克布木巴之亲二弟瞻布
拉六代孙,第七世巴雅斯固朗承袭扎萨克由世袭四等台吉晋封为头等台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