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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蒙汉分治制

第二节 清末蒙汉分治制



   

  光绪四年(1878),清朝政府正式允许汉族“流民”移入郭尔罗斯牧地;光绪二十七年(1901)
清政府又着手开放蒙荒,境内人口急剧增加;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决定在荒段设置官府,从此
有肇州厅和扎萨克公署两个政府,实行蒙汉分治制。

  汉制 清朝政府在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于察布奇尔台(二站)设“郭尔罗斯后旗巡防局”,
以“保护垦荒移民”和“兼放余荒”为主旨。巡防局设委员一人,为巡防局之长官。光绪三十
二年(1906)巡防局迁往肇源城后改为肇州直隶厅,亦称“肇州厅理事抚民府”,通称肇州厅同
知衙门或肇州厅衙门。衙门设同知一员,并设巡检一员兼典狱史。厅官下置第一科掌管文书;
第二科掌管经征、庶务、统计、会计。第三科管司法;设荒务科协助荒务局办理旗荒拓垦事宜。
衙门有权办理境内铁路交涉事宜。厅以下,根据地理位置划分区、乡。

  光绪三十四年(1908),于厅境之东方铁路两旁,设肇东分防局,驻昌五城,设经历一员,
分掌政务。衙门在清朝各级政府言政事时通称肇州厅。汉蒙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均到肇州厅同
知衙门诉讼。土地之税收由同知衙门负责维持。

  蒙制 自清朝初年一直为扎萨克公署。民国以来政事处理除同知衙门的规定外,在各级政
府言蒙事时才称郭尔罗斯后旗。全权处理蒙旗事务,有关事务与同知衙门协商处理。

   清代蒙汉主要官吏

  布木巴,扎萨克镇国公头等台吉。

  西拉博第,扎萨克镇国公头等台吉。

  固伦扎布,御前侍卫,辅佐哲盟事务,加二级立两次功,承袭扎萨克镇国公头等台吉。

  扬桑巴拉,御前侍卫,辅佐哲盟事务。加六级立十次功,扎萨克镇国公头等台吉。

  拉西巴拉巴尔,赏戴花翎,二等台吉。

  嘎尔玛什第,御前侍卫,加14级立11次功.但因咎被免去扎萨克保留镇国公头等台吉。

  巴雅斯固朗,世袭四等台吉,加三级,光绪f‘四年被封为扎萨克头等台吉。

  勒苏隆扎布,承袭扎隆克辅国公,加一级,头等台吉。

  布彦朝克,承袭扎萨克辅国公,民国元年,赞助共和有功,赏叙镇国公贝勒爵,头等台吉。

  沈崇绶,光绪三十一年 (1905)为巡防局委员, 翌年改称肇州直隶厅同知,直至民国元年
(1912)五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