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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国时期旗县制

第三节 民国时期旗县制



   

  1912年民国建立,改元。政权组织仍沿袭清制。民国二年(1913)汉制由厅改为县,沿袭蒙
汉分治。此旗县制一直延续到伪满洲国康德元年(1934),历经22年。

  汉制 民国二年,肇州厅改为县亦境内有肇州县之始。县设知事一人,知事为一县行政长
官,县行政公署为最高领导机关。县公署设三科。一科:职掌职员任免,审订章程,选举,警
察保甲及教育、水利、交通、土地等事项;二科:职掌关于赋税、公债、金融、公产及财政预
算等事项;三科:司法,置监狱设专员一人。

  民国十八年(1929)奉黑龙江省长公署 2月13日命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县知事为县长。
县政府下设公安局(初称警察事务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先称劝学所)、承审员、管狱
员等。民国初年,县政府下设区、乡。

  蒙制 蒙古扎萨克公署组织机构,仍沿袭旧制不变,旗政仍为扎萨克独裁制,只管蒙古事
务。为治理方便,增设租长2人,主任4人,掌管租税;设校长2人,教员4人,掌管教育;设区
官掌管治安。下设租赋总(分)局各两处,专司征收两肇(肇州、肇东)租款事项。

   民国年间县(厅)主要官吏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