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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朝和民国时期

政法志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清朝和民国时期


  
   

  清朝公安机关的设置,可分为扎萨克公署和肇州厅两个阶段。

  清初为扎萨克公署领导的公安。在旗内分设7个警察区2个分所。各区配队长、书记 1名、
警长25名,以维持境内之社会治安。清末肇州厅设置后,地方治安由同知衙门负责管理,署内
设三个科,其中第三科亦称司法科,掌管公安事宜。下设10个警察区,各区置区长、队长和马
步警维护地方治安。衙门署下设捕盗营,有哨官1名,士兵50名以资巡辑。

  民国年间由于时期不同,设置各异。民国元年(1912)建警察事务所,是巡警的主要机关。
民国二年,全境共分12个(警察)区。警察事务所设于老城基。置所长1名,行政、司法股各1名,
书记3名,队长1名,马步警30名。其余11个区各设马巡警15名,以司清乡缉捕等事宜。民国四
年,县内设有18个派出所,有统计官66人,马警 237人,步警64人。民国十九年九月,县除公
安局外,有5个分局、 6个分驻所,有.11个巡逻区,县内有三种警察队,其名称是:公安骑队、
公安步队和卫生队。公安局警察38名、雇员14名、警长37名、警士310名,夫役 51名,局内有
各种枪303支,子弹30 375发,马171匹。公安所辖面积34 000平方里,35,965户,267 724口
人。民国二十年,公安官警设置公安局长1人、科长2 人、科员 6人、督察员2人、巡警分局长
5人、局员7人、队长3人、分队长6人、巡官6人、雇员14人、马巡长15人、马警106人、巡长22
人、步警208人、夫役59人,计462人。警察数目逐年增加。

  警察通称巡警。名为维护社会治安,实为地主阶级镇压人民之帮凶。在其管辖区内随心所
欲,为所欲为,与地主劣绅相互串通,对富者索人财物,对贫者打骂治罪,因而造成无数冤案;
有些巡警还勾结赌棍公开摆设赌场,从中“抽红”渔利;有些巡警借婚丧嫁娶之机,向广大群
众索取钱物;有的巡警向佃户要车,向贫民要人为其无代价的服役;有些巡警白天是巡警,晚
间变为土匪人民宅抢夺;有些巡警整日花天酒地,还强迫良家妇女供其玩乐,一妻二妾三姨太
太无所不有。巡警下乡,鸡犬不宁,人心慌慌,要酒要肉是正常事,因而“打粳米骂白面”成
为他们的真实写照。巡警视贫农为牛马,群众怒不敢言,暗地里为巡警送“王大马棒”、“李
大巴掌”等绰号,并统称之为“巡警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