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人民审判

第三节 人民审判





  1946年初,公安局设司法股;4月设司法科;1949年1月改称郭尔罗斯后旗人民法院;1971
年初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恢复肇源县人民法院。法院的组织机构先后设有:
刑事审判一、二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信访接待室、秘书科。

  一、人民法庭

  1953年在三站、茂兴、新站建立人民法庭。1967年后因动乱停止工作,1977年粉碎江青反
革命集团后,新站、三站人民法庭得以恢复,1980年又恢复茂兴法庭。农村人民法庭主要是依
法审理所辖区域内的一般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并经常向群众进行守法教育,
稳定社会秩序。

  二、人民陪审员

  1978年 3月开始施行新《宪法》,按其规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55
人。通过培训,使之掌握国家政策法令,熟悉法律程序,掌握案情,参加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人民陪审员在刑事民事案件审判中与审判长享有同等权利,可阅读案卷,参加案情调查,核对
证据。开庭过程中,可审问被告,宣读证言。在合议过程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使陪
审员自身的权力。有些案件审判委员会还特别慎重考虑陪审员的意见,1982年期间县法院还一
度请人民陪审员出院轮流值班,增强法制观念,使司法机关在人民支持和监督下,做到违法必
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刑事审判

  1949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种刑事案件263起,其中反革命案件22起,杀人案11起,抢劫案6起,
给予反革命分子以沉重打击,保卫新政权。1953年至1959年,审理刑事案件 234件,其中反革
命案44起,杀人案23起,纵火案10起,强奸案60起,贪污案97起。1960年至1962年三年自然灾
害期间审理刑事案件 202件,其中盗窃案占88起。实行就地审理,公开宣判,以震慑敌人,教
育群众。1963年至1966年审理刑事案件250件。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后,受理刑事案件126件,
1976年至1979年审理刑事案件 235起,充分发挥法制作用,促进安定团结。并依照国家公布的
《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备了各项公开审判制度。1980年至1983年审理刑事案件 593起,
对扰乱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流氓犯罪团伙给予严重打击,使社会治安得以明显好转。

  1978至1981年重点复查了“文革”期间判决的刑事案件。在77起反革命案件中有52起撤销
原判,宣告无罪;有14起纠正和改判。在 500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撤销原判和宣告无罪的11起,
纠正和改判的23起,使极左路线中造成的冤、假、错案,得以全部平反和政策落实。1982年开
始对建国以来所判刑事案件,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全面复查。查出1959年判处的反革命案
件中21起和一般刑事案件25起均属错判,都给予彻底平反。

  四、经济审判

  建国后,经济犯罪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分别属于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1983
年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主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五、民事审判

  主要是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消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歧,缓和矛盾。在查
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
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纪律。

   解放后法院院长人员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