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46年开展司法业务,主要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法律讲座,出
画廊、板报、墙报和上映幻灯等。1983年对司法助理进行培训,为宣传新《宪法》,全县建21
个宣传点,开展法制宣传周,城镇建 4个宣传站,派20名司法干部到群众中解答法律问题。出
动宣传车,播放法制文章录音,举办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巡回展览,使受教育者达30万人次。
一、民事调解
1946年各区政府设有民政区员调解民事纠纷,不服者上诉到旗司法科调解,重大案件交公
安局处理。1950年由区民政调解。1968年交群众工作委员会。1981年恢复司法科,城乡建立调
委会340个,调解领导小组26个,调解小组1 162个,调解委员 4 791名。同年全县调解民事纠
纷2 213件,相当于法院受理案件的 8倍,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12件。1982年调委会增加到350
个,调解领导小组增加到36个,调解小组增加到1 356个。全县201个村,支部书记或村长兼任
调解委员会主任,训练调解干部 1 606人,各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同年城乡共解决群众纠纷
3 805件,是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3.6倍,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11件。1983年调解民事纠纷
3 086件,是法院同期受理案件的 10.1倍。民事纠纷基本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方便了
群众,维护了法律尊严。
二、法律顾问处
1979年建立,隶属法院。1981年移交司法科,配有两名律师,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同年承办刑事案件60件,与法院同期审结8.3%,解决
法律询问135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5件,承办民事代理3件。1982年承办刑事辩护案件比1981
年增加1倍,受理民事代理案件比1981年增加2倍,受理非诉代理 1件,代写法律文书55件,解
答法律询问127件。1983年承办刑事案件73件,其中通过辩护从轻的9件,提出事实不清的被法
院采纳的7件,撤消案件2件,漏诉案件5件,无罪辩护1件。民事代理共收案13件(其中办结6件),
代写诉状177件,法律讲演4次,接待采访369人次。
三、公证处
1980年建立,1981年由法院移交司法科。公证处是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的国家机关。它
的任务是:证明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间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和法律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其无可置疑的证据上的效力,以保护公共财产,保
护公民身份和财产上的权利及合法利益,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1982年初步
开展了公证业务,全年共办理了各种公证业务13件。1983年受理涉外公证2件,办理国内公证4
件,其中收养、继承各1件,经济合同2件。
注 释
挖匪根:1947年土地改革运动中,发动群众彻底清查贯匪、活人(为土匪牵线的人)、窝主
等,以利于保护土改胜利果实和社会安定。
肉票:即人质。土匪视所捉到人质的家庭状况要钱、物等,被绑“肉票”的家庭一般不惜
资财,通过“活人”将人质赎回,逾期者一般割“肉票”的耳朵等办法催逼。
三证:1961年实行压缩城镇人口,对城镇无业者或进城不舍理者下放农村, “三证”(粮
证、下放证、户口证)随身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