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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救济

第三节 社会救济





  城镇残疾人就业 1960年以前民政对城镇盲、聋哑、残人组织起来,办了被服厂、修鞋厂、
酱菜厂等服务行业,还安置了部分困难的烈军属共50人,1962年移交给手管系统经营管理。

  城镇社会救济 1966年以来对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由本人申请,逐级上报
审批,按月发给定量的生活费或衣服被褥生活用品;对人口多收入少、生活困难户,协助有关
部门帮助他们扩大生产门路,如参加街道组织的劳动服务队,看井房子、卖冰棍、修鞋等;对
生活困难特大者,拨款给予临时性救济。

    1966年至1983年城镇社会救济情况统计 单位;元



  农村社会救济 农村的旱、涝、风、雹、虫、霜、冻等自然灾害,连年有所发生,造成局
部粮食大幅度减产,给农村一部分人民带来困难,因此,按照“依靠群众,集中力量,生产自
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经过调查核实灾情后及时发放粮、钱、物等,保证灾
区人民生活,稳定思想和扶持生产自救。

   全县发放救灾款情况 单位;千元



  对临时遭受病、灾,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个人申请,群众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
查,乡(镇)政府批准,张榜公布的方法给予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情况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