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优抚安置 我县数以千计的优秀青壮年,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及保卫边疆和社会主义建
设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同时有的负伤致残,也有的积劳成疾,失去了劳动和工作能力,人民
政府对他们实行优抚、抚恤和安置。1949年到1983年共召开了烈、军属、残、转、复、退军人
代表大会11次,表彰先进,奖励模范,树立典型,使之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残废军人抚恤 建国后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都及时评定残废等级(革
命残废军人由所在部队评级发证,地方复审评议 ),并按残废等级发放给抚恤金。1983年底统
计,我县有特等残废1人,一级残废5人,二等甲级残废11人。
发放抚恤金情况统计 单位:元
牺牲、病故抚恤 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以后,除由政
府对其本人妥善安葬,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证明书外,还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发放一次抚恤金情况
残废军人医疗费、生活补贴、物资供给 在农村一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粮、油、副食品,
一律由粮食部门供给。从1979年按等级发给调价副食品补贴:一等以上的每月 5元,乙等甲、
乙级3元,三等甲、乙级2元。对三等的伤口复发治疗费,由民政负责,对二等以上的医疗费,
一律由卫生部门实行公费医疗,对高位截肢的特等、一等、二等甲级的革命残废军人行动困难
的,免费供给手摇三轮车、假肢、病履等。
残废军人配用手摇三轮车假肢情况统计
优抚对象定量补助 1962年开始实行,主要对象是孤老烈士家属,孤老残废军人,失踪军
人家属中生活困难或无法维持的,定期定量给予他们生活补助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
活水平,以保障他们日常生活。
定期定量补助情况统计 单位:元
农村群众优待劳动日 对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
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群众优待制度。1957年以前的优待形式为代耕土地,
1958年人民公社以来实行义务工优待制度。
农村群众优待情况统计表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县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 设在民
政科),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56年到1983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 388人,其
中安置回农村4 758人,安排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 630人。
退职、退休人员安置 1962年开始此项工作,1978年按省布置停止接受机关、企事业退休
职工。1982年民政设专职干部1人,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人。离休、退休干部死后,
按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供养其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共4户9人。六十年代初精减老职工中,年
老体弱丧失工作能力或长期患病,家庭生活无依靠者,于1983年底享受其原工资 40%生活补助
费者有44人(医疗补助费国家分担三分之二),如果原工资 40%生活补助仍有实际困难者,给予
适当救济,使之生活有可靠保障。
革命烈士褒扬 1953年 4月,中央访问团一行三人来我县走访抗日救国有贡献的人和家属。
当时发给每位有功人员一枚“东北抗联纪念章”,每户一幅“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的毛泽东题词。同时,还按照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不等量物资。新中国成立后,民政局保护和
维修了安葬在我县境内的1O座革命烈士墓。1959年城东四方山建烈士纪念塔 1座。1977年在火
葬场设“革命烈士纪念室”。1983年修建了“东北抗日联军第十二支队敖木台战斗战迹地志”
和“革命烈士墓铭志”,缅怀革命烈士的英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