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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志愿
第二节 志愿
民主政权建立后,1946年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凡年令相当,家庭支持,本人非剥削
分子均可参军入伍,查有强迫现象,立即退回原地。征集数量由上级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向县下
达指标,服役期限根据部队需要而定。指标下达后,县向区(乡)政府布置任务,在调查摸底基
础上,会同村干部一起对征集对象进行动员考核,本人自愿报名后送县审定。实行志愿兵役制
以来,有8 506名青壮年参军参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