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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

第三节 义务



  

  1955年 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我
县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法律规定之条款征集兵员。征集时间多在每年年底,有时也在年初征
集。1981年,全军统一规定在10月和11月份之间征集。征集过程分五个阶段完成:①准备,②
宣传教育,③体检,④政审,⑤定兵。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县给部队输送一定数量
的兵员,为保卫祖国增添了力量。为了战备需要和应急措施,义务兵役制的另一措施是预备役
登记和统计。本办法从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后实行。“文化革命”时期中断。
1980年8月25日恢复。1982年2月 1日,沈阳军区发布了“认真搞好退伍军人预备普查登记工作
的通知”,对1980年以前退伍回乡的35周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普查登记。登记对象分一类
普通兵,二类普通兵;一类专业技术兵,二类专业技术兵。28周岁以下为一类预备役,29周岁
至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