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兵
第四节 民兵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暂行条例》公布后,本县即开始组建民兵组织。民兵分基
干民兵与普通民兵。年满18至25岁,政治纯洁、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充裕者编为基干民兵,其
余则编为普通民兵。编组原则以自然屯为单位编中队与小队,以县为单位编成民兵基干团。民
兵人数占劳动力的 70%左右。1954年10月,武装工作重点转移到兵役工作上,民兵人数有减少。
小乡有基干民兵20至30人;大乡40至50人。1958年 3月,预备役和民兵合一,民兵即预备役。
以复员军人为骨干,结合社会青年组成基干民兵,县设民兵队部,各公社建立民兵中队和基干
民兵中队或小分队;生产大队建立民兵分队,下设基于和普通民兵小队。同年 9月大办民兵师,
以复员退伍军人为骨干,年满16岁至30岁的男女公民为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的年龄为16岁到50
岁。生产队建立连、排、班;大队建营,作业区建团,县建师,机关、企业、学校、街道也建
民兵组织。全县共建一个民兵师,16个团,160 个营,717个连,2 293个排,民兵人数达59 544
人。其中基干民兵21 708人。县委号召民兵要在便服上戴自制的领章、军衔,统一制成后在配
戴之前全部废止。1960年3月,成立了8个师,28个团,143个营,743个连, 2 475个排,民兵
人数达70 427人,占人口数 27.8%。“文革”期间,民兵地位被提到空前未有的高度,公社武
装部长即民兵营长,职权高于党委书记,大队设连,小队设排;武装部长及连、排长号称“纳
总”,大小事都主管,直至1979年“纳总”才取消。工厂、学校、企事业的行政组织划分也都
冠以部队排班组名称。
1969年初,实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和武装基干民兵三种组织形式,凡符合民兵年龄,适
合执行战斗任务者,编为基干民兵和武装基干民兵,其余全编为普通民兵。1981年对民兵组织
进行调整,缩小了组建民兵的范围。只在人民公社、厂矿、企业等单位建立民兵组织,机关、
学校等和分散的小单位,平时不建立民兵组织。压缩了参加民兵的年龄,普通民兵的年龄改为
18岁至35岁。其中基干民兵为18岁至28岁。由原来的三种组织形式,恢复为基干和普通民兵两
种组织形式。经过这次组织调整,民兵编制为县编团、公社编营、大队编连、工厂企业等单位
编连或排;基干民兵编制县编团、公社编连、大队编排、小队编班。各级民兵组织,受同级党
委或上级民兵指挥部门的双重领导。为提高民兵的政治、军事素质,每年有计划地结合中心工
作,采取灵活方法,对民兵进行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