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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考试制度

第十章 考试制度



  清朝时,不允许站人参加科举考试,后期才准到厅初试,合格者为秀才。县内秀才知名者
有二人,即刘辑安、陈希夔,原籍皆为新站人。民国及日本统治时期,小学毕业升入上级学校
都自行选定报考某市县中学(国民高等学校)或师范,其报名手续及参加考试皆由考生个人办理。
不被录取者,富家子弟还可自费升入私立中学。

  新中国成立后,1948年实行由学生所在小学为应届毕业生统一办理报考中学手续。1956年
后,高中毕业生报考大专院校,到县教育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自已去志愿学校报考。政治审
查材料则由教育局调查填报。只有选送工农速成高等院校学员,才由县择优保送。1970年后,
实行保送与考试相结合,以保送为主。1977年恢复各级学校考试招生制度,重点中学高中面向
全县初中,初中面向附近小学,提前考试,择优录取,1984年县城部份小学试行占学生4%保送
上初中。高校招生实行预选考试。省命题,县评卷,进入分数段者方能参加全国统考。1977年
至1979年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允许30岁以下在职者报考,入学带工资,中专生由高考不合
格中选录。1980年后,考生资格仅限于未婚的25岁应往届毕业生,在职报考须工作五年以上,
未婚者方可带工资(后改为不带工资)。1982年至1983年,实行“四到校”制度,即权利、责任、
指标、任务由考生毕业学校承担,少数民族及省、地“三好学生”在总成绩中增加10分。

   本县近几年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在绥化地区12个县、一个林管局中所排名次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