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四节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开始由常年组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初级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全
县第一个初级社是由四区农兴村傅景才首先带头办起来的。到1954年春耕前,已建立初级社93
个,农户达1,98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8%。1955年1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以后,在中
共肇州县委的领导下掀起了第二个合作化高潮,到是年末又建立初级社336个,农户达 9,763
户,占总农户的 33.9%。这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牲畜仍归各户私有,作价入股分红,
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的产品,归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共同所有,在扣除生产中的开支和缴
纳农业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大部分按社员所提洪的劳动数量进行分配,小部分按社员
入社的土地数量进行分配,社员交给合作社使用的牲畜,大农具也给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