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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家庭联产承包

第七节 家庭联产承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3年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的有1,281
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92.8%;实行承包到组的有22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 1.6%,实
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有78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5.6%;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有
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0.07%。1984年末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土地公有,耕种分包到劳或到户,
一般耕畜,农具归个人使用,日常生产作业各家各户分散进行,生产收获,交足国家税收和集
体提留后,是自己的收益,国家的税收,定购任务,以及集体的需要,与承包农户订立合同。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式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把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
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根除了“大锅饭”和“瞎指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
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大提高,各项生产得到大发展。1984年,全县粮食平均亩产 385斤,比
联产承包前的1983年增加了36.6%,粮食总产50,997.2万斤,比联产承包前增加了 34.9%,人
均收入328元,比联产承包前的1980年增加了75%。1984年,各类专业户达1,549户,占总农户
的2.5%。1985年,农村专业户达1,854个,新的经济联合体 109个。在严重内涝和低温灾害情
况下,粮食平均亩产335斤,仍比1980年增加7%,人均收入301.7元,比1980年增加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