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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林木保护

第四节 林木保护





  1959年全县所有的榆树发生了榆紫金花虫为害,经过药物防治和人工捕杀,虽有成效,但
没有根除,从1965年到1975年,每年都采取飞机撒药的灭虫方法进行药物毒杀。

  由于榆树经常发生虫灾,长势不好,这个树种在全县基本上淘汰了,榆紫金花虫也不见了。

  1964年全县推广了双发公社双发大队的林木管护经验,做到大队有护林制度,生产队有护
林员,家家有护林公约,林地有防护设施,农田防护林两侧有护林沟,街道有保护架或有泥缸,
农防林两边留磨牛地或枕头垄,林地有道口挖出挡车沟。每个公社每隔一、二年都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护林公约,印发给每户遵守,对于损坏树木者,随时由护林员记帐,年
末结帐扣分罚款。每个公社都加强做好林木管护的宣传工作,生产队不定期地出护林宣传板、
标语牌,进行林木管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

  为防止牲畜祸害树木,植树时在新植林带两侧挖梯形护林沟,保证提高植树成活率。

  到1967年在全县建立健全了护林组织,每个公社成立一个护林大队,大队长由林业站长兼
任,每个大队成立一个护林中队,中队长由大队干部兼任,每个生产队均设有专职护林员。

  1981年以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护林队伍撤销,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全县分
3种形式:造管一条龙。就是谁造谁管,林权归谁有,这种形式在全县占50%左右;分造统管。
就是把造林任务由生产队分给每个农户造林,然后交给护林员统一管护,这种形式在全县占20%
左右;统造分管.成材后,集体与个人实行比例分成,这种形式在全县占3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