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财政金融第一章 赋税第一节 赋捐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肇州巡防局改为肇州厅,下设 3个科,其中第二科主管经征、
会计、庶务和统计,始有管理财政工作的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肇州厅下设统捐局。民国十三年(1924年)又改称地方捐务处。民国十九
年(1930年)地方捐务处又改称财政局。其主要任务都是为地方统治机构征集其维持经费,政府
立出捐税名目定出数额,即行征税,当时人民交纳的苛捐杂税日益增多。捐分百货、牲畜、粮
石、鱼
麻以及鱼、碱、靛十五项,地方捐分响、商两项。据1937年伪满肇州县政概况记载,民国期间
每垧地征国税1.0356元(江洋、下同)征地方税0.9457元,东三省公债1元,计 2.9811元,此处
还有各种名目捐费以及摊派粮、草、烧柴等等。对工商业户除按章纳捐税外,还要求捐献资助。
除此之外黑龙江省防军经费由地方负担征收垧捐。按土地333,000垧每垧收垧捐 8角哈洋,共
收266,400元。
清末到民国二十年(1931年)期间征收捐税,征收标准根据需要而定,人民纳税由官给票为
据,例收票钱,所收之数各处不同,多则有收500文者,少亦200文。征收钱款时,票钱之外按
所纳之租每吊又收补底钱20文或30文。征收银款时,须以库平解省,如照江平征收每两附收补
平银3分2厘,以补平库平之数,补平以外每两又收火耗银1分或2分,民国以来改征银元上项补
收各款一律裁革。地方衙门为了勘验、招解和缉扑3项所需开支,每垧地收三费钱江钱100文。
民国十五年(1926年)改订赋税规则,分为3等,一等地垧收大银元3分,二等地垧收 2分,三等
地垧收1分。经征费(地方衙门介用经费)按垧征收,一等地垧征大银元1分5厘9毫;二等地垧征
1分5厘6 毫,三等地垧征9厘3毫。垧捐: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不纳省级预算内,由县支配,
其性质类似地租之附加税。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各属治陆续开办,其种类有 4:一是学费
专充学校之用;二是警费,专充办理警察之用;三是保卫费,专充地方办理保卫团之用;四是
自治费,专充地方自治经费。民国初年肇州县垧捐征收标准如下:学费每垧江钱2吊400文;警
察费每垧江钱7吊100文;保卫团费每垧江钱28吊;自治费每垧江钱 300文。除此之外还自己规
定每垧地征收统计费江钱 150文,之外还要缴警费商捐。“江省因创办警察开办商捐,起子光
绪三十二年,各属如兰西,肇州皆有商捐,有按每月额定收捐者,有按商家资本之大小,货物
卖价之多寡抽收者,有分等抽收者,均充警察经费”(《黑龙江志稿》卷十八)。民国十五年
(1926年)肇州县始收牲畜税现大洋40,000 元,捐11,000元,附加军费20,000元,捐费之合
占税的四分之三强。年收屠宰税现大洋6,000元,附加军费4,000元,费占税的三分之二。粮
税、粮石一成捐:民国初年按每石细粮收租 240文,租粮减半,由买主交纳,卖主按卖价一成
交纳粮石一成捐。粮石如输出省外则由买主再按原价一成交纳出境捐,名为出境一成捐。民国
三年(1914年)改粮税按价1.1%由买主交纳,粮捐仍旧。出境粮捐按价2.2%由卖主交纳。民国十
七年(1918 年)改粮税为出产税,由卖主按价 2.5%交纳,一税之后不再重征。出境捐亦行停止。
附民国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年度收支实况表.
收入实况 单位:元
单位:元
支出实况 单位:元
1931年 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三省,翌年成立伪满洲国傀儡政府,1932年将县政
府改称县公署,设财政局。1933年4月撤销财政局并入内务股,1934年3月又设财政局,下设征
收,理财二股。各股职权是:征收股职掌下列事项:代收国税事项;征收地方捐税事项;税外
征收事项;滞纳处分事项。理财股职掌下列事项:地方公债发行及整理事项;回收私贴事项;
县金融整理事项,调查公有财产事项,管理与处分公有财产事项;地方捐税整理事项。
财政局专管收入,支出则归庶务科会计科管理,其职权是;县预决算事项;县出纳事项;
现金保管事项;县金库事项。
伪满康德二年(1935年),除了由税捐局征收的工商税、货物税等捐税以外,由县财政局征
收的国税有10税,县税(捐费)有15种,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表一、二。
肇州县征收国税税率表 (表一)
肇州县征收税率表 (表二)
1932年至1936年,伪满时期肇州县历年财政收支情况如下:
岁入经常部数 单位:元(伪币)
岁入临时部数 单位:元(伪币)
岁出经常部数 单位:元(伪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