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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解放初期,部分废除旧税法,1946年 7月按黑龙江省统一规定开始征收产销统税、货物进
入境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和屠宰税。1947年增加了临时营业税。1948年增加了席税、迷
信品税和娱乐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建立了新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
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政务院于1950年 1月颁发了《全国
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
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随后,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之外,先后公布
各种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7月份对国家税收政策又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简并
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本县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简化税目的精神,将原有的税种:
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税和牌照税统一纳入工商业税。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交易税、工商税、
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1951年 5月开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至1952
年共收税1,999,900 元,占财政收入的20.6%。

  1953年 1月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
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对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
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
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和印
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
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把粮食、土布交
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经过修正,工商税收制度
基本上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工商税种还有12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
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产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
得税。至1957年共收税6,437,306 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0.8%。

  195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了《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命令,财政部公布《试
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的命令,对原工商税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
是: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在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
除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
同时,还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在这次改革之后,1959年又停止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
集市交易税。共收税8,055,702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21.1%。

  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子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的负
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进征收办法。此期间税收处于下降状态。1963
年至1965年税收总额为3,574,672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27.7%。

  1966年停止了文化娱乐税,对粮食工业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至1970年共收税
6,267,112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22.1%。

  1972年在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改革了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仍然保留,
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对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
对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对少数税率做了必要的调整。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的税率做了适
当调整。为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和水泥等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
高档商品的税率提高了一些;废除了原来的不合理规定,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经过这
次改革,工商税收有以下 9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这个时期共收税14,245,747元,占全县财政收
入的43.1%。

  1976年至1981年,税收有很大发展,特别是1981年是机构恢复以来收入最高的一年,也是
超收幅度最大的一年。这6年共收税27,854,396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144.8%。

  1982年至1984年,税收工作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特别是实行利改税
后,税收额大幅度增加,3年税收合计20,849,775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150.2%。

    1950年——1952年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1958年——1957年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1958年——1962年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