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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二章 财政

第一节 预算管理



   

  1944年 2月,肇州县政府建立后,着手清理敌伪财产,制定了《肇州县机关部队财政收支
及预算暂行办法》,“财政报销制度”和“政府供给标准”等一系列财政管理办法。县财政基
本是供给型的。县本级收入很少,主要靠上级补助,没建立完整的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向省报
帐制。每月财政科将支出原始收据附收支决算一并审核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预算管理体制经过了多次改
进。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当时新中国刚刚建立,面临着伪满和国
民党反动派遗留下来的国民经济支离破碎和长期恶性通货膨胀的烂摊子。摆在财政预算面前的
首要任务,就是平衡预算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保证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为了克服当时的财政
困难,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采取了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的预
算管理体制。县地方收入统一交省,地方的支出统一由省拨付,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本不发生联
系。各项财政收入支出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1951年至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当时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
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汁划时期,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县一级政权已经
健全,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的
划分,各年虽有一些变化,但大体上基本相同。其收支划分办法大体如下:

  预算支出的划分,基本上按照隶属关系,属于中央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
中央预算,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

  预算收入的划分,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即将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
成收入和调剂收入 3种。县预算每年由省核定,按照收支划分,地方的预放支出,首先用地方
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 不足的差额,由省划给中央调剂收入弥补。固定收入和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约占地方预算支出的60—80%,还差20—40%由省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收入来
平衡地方预算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一年一定。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但由于经济工作中出现
高指标,瞎指挥和浮夸风带来预算收入的虚假,加之地方的机动财力又大大超过原来的设想,
地方钱多了就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同国家经济建设统一布局发生了矛盾,因此,1958年预算管
理体制实行一年,就不再实行了。

  从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预算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把地方负责组织的全部收
入和地方预算支出挂起勾来,把基本建设支出由中央专筹拨款改为列入地方预算支出,参与收
入分成。

  1961年党中央提出了调整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需要强调集中
统一领导,统一分配财力,预算体制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并加强了预算
管理和严格财政纪律。

  1966年至1970年,由于生产和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在财政体制上暂时实行收支两条线,
即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省分配的办法补,其他各年仍继续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
法。

  1971年至1973年首次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所谓收支大包干,
就是每年省核定县的预算收支指标,收入大于支出的,按比例多收部分上解省支出大于收入的,
按比例省给予定额补助,上缴和补助数字确定以后,一般不作调整。这个体制的特点是,超收
部分留地方,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地方的机动财力。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量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预
算管理体制。

  1973年至1979年两次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和试行“收支挂勾,增收分成”的预算
管理体制。

  1980年再次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预算管理体制。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并要求以预算管理体制为突破口,改革先行一步。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了
各级预算权力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同承担平衡国家预
算的收支责任。这种预算管理体制也是“分灶吃饭”的办法。从1985年开始。由地区分配指标,
又进入第二个五年财政预算包干时期。采取这种办法,县机动财力有了明显地增加,调动了增
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