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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银行

第二节 人民银行



  

  解放后,金融机构曾经历了几度变迁与发展过程。

  1949年 4月,筹建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肇州县办事处,10月20日开始营业,隶属于肇东
中心支行。下设秘书、农金、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等组,并设有金库。办理农、工、商放
款,现金出纳、集体和个人存款、汇兑等业务。

  1951年4月1日,因业务量增加,业务范围扩大,以及银行系统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将办事
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肇州县支行,同时改名职能组为股。

  1951年10月至1956年 7月,先后建立大同办事处,及丰乐、兴城、永乐、茶棚、四家子、
新福、新主、光荣、工农、托古、对喜等17个营业所,并建县城营业所。至此,本县城乡金融
机构基本建齐。

  1958年,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曾一度合并,权利下放,交人民公社管
理。但资金调拨仍由国家控制,其他则为公社所有。

  1956年至1980年,银行机构也曾变迁,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3次分开,2次合并。1983年11
月人民银行改称工商银行,人民银行业务在丁商银行内设专柜。

  1960年随着行政区域划分,将高台子、葡萄花、大同、群众、团结、四家子、常家围子等
银行营业所划归大庆。

  金融机构建立初期,工商信贷业务较少。当时主要办理农村生产、生活放款,以支持互助
合作运动的发展。由于是时市场物价波动大,发放贷款则采取 “折实收现”(贷时按粮食市价
折成实物,还时再按物价折成现款)办法,促进了生产发展。

  1950年 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精神,
银行工作则以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为中心,扩大了现金回笼。同年 4月,政务院颁发
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量的
多少,适时地采取“张驰吞吐”办法进行调整。加强了现金管理,使储蓄、工商信贷、农贷、
汇兑、结算、金银收兑等项工作也有很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