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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银行

第三节 农业银行



  

  1955年 3月,国家决定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并于各省、市,县成立相应机构。基此,于同
年年底,县人民银行将其农村金融股分出,建立农业银行,下设农业放款、信用合作两股,有
职工30余人。

  当时虽然设立了机构,但业务上并未实行单独核算,仍与县人民银行合署办公,统一核算。
以后由于某些业务范围划分不清,农业银行撤销,于1957年,并入人民银行。

  1964年至1965年,为本县农业银行再建时期,下设15个营业所、信用社。丰乐、兴城较大
集镇属人、农两行双设机构,合署办公,其他公社营业所则代理人民银行业务。有职工 133人,
其中县支行40人,基层所、社93人。

  当时,由于农业资金混乱,为统一和加强管理支农资金,国务院决定,各级农业银行监督
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拨款和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办理国营农业企业和社、队的各项贷款;监督
支付商业部门发放的预购定金;协助农业部门辅导社队会计;领导信用合作社等具体任务。

  为实现上述规定,本县农业银行再建后,业务范围有所扩大,既办理生产费用贷款,又办
理生产设备贷款;既支持粮食生产,又支持各种副业生产。

  1965年 9月,由于精简机构,农业银行再度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重建农业银行。
到1985年下属17个营业所,16个信用社。有职工2,325人,其中县支行68人,基层所、社 2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