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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券

第四节 债券



  

  据史料记载,民国时期,县曾发放两期公债。第一期为民国十六年(1927年)四月一日,规
定为县商界应摊东三省公债,现大洋60,000元。数目是:丰乐镇 20,000元,大同镇15,000
元,永乐镇8,700元,县城5,500元,茂兴站3,400元,老城基1,600元,三站1,200元,徐
家围子1,000元,头台站600元,二台站600元。

  第二期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东三省募集公债,县农商两界募集数为:农界募大洋29,224.8
元,商界募大洋60,000元。

  解放后,县从1951年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到1960年,十年间共发行137 万元,平
均每年发行137,000元。

  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从1955年开始逐年偿还,到1980年已全部还清。1982年为了调整国
民经济,发放国库券57万元,1983年发放44万元,1984年发放57万元到10年后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