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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产管理

第三章 房产管理




  解放前,居民住房除自有外,全租住房主之房,无公有房产。

  解放初期,肇州、丰乐、兴城、永乐、大同 5个集镇居民住房,仍同从前。1952年采取对
私房出租部分,作价收归国有,按年付息的办法,对私有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共收买房屋
722间,核18,000平方米。后经继续实行此项办法,使全县集镇公有房屋达3,823间,核52,390
平方米,居民每人平均住宅为2.8平方米。

  1959年将公有房产下放给乡镇管理,除县城房产管理任务由县房产处承担外,其余 4个集
镇均建立相应机构。同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了房产管理办法和出租价格,使房产管理工作日益加
强,并日臻完善。

  鼓励群众自建自居,为此县人民政府曾发出布告,此后,各单位共自建房7,447平方米,
解决了248户住房。私人自建了3,312平方米,有107户,搬进自建新居,使居住条件进一步得
到改善,每人住房面积达到3平方米。

  本着“以租养房、以租建房”原则,加强了租金收缴工作,1954年规定,凡不按期交租者,
收延滞金为租费的0.5%。1955年调整租金,调整后,房租占职工工资的4.9%。同时明确规定租
金收缴办法:企、事业,机关用房按建筑面积计收,居民住房按居住面积、等级,按月收缴。
私房出租,租价不得超过公有房价。与此同时,于各集镇建立租金收缴和护房小组34个,使租
金缴收、房产维护工作提高一步。

  从1957年开始,职工住房租金由单位代收,使收租率提高3.4%,收缴额达100%。

  房屋维修,年平均在 60,000平方米以上,每年春秋两季全面检修,多雨的夏季坚持随坏
随修,均由自有维修队承担,近年来,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使房产维修
质量进一步提高,延长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1985年翻建居民住宅3,68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