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十二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治安
第一节 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肇州县奉黑龙江省令设置警察局。民国七年(1918年)改为警察所,设
置在老城基(今肇州县城),掌管全县警察事务。警察所设所长1人,总务、行政,司法3股。各
设股员1人,雇员各3人,监察员1人。全境分为5区:即管内县城、老城基、丰乐镇、大同镇、
茂兴镇。每区各设区官1人,巡官2人,巡长1人,警长1人,警士二、三十人,专司行政。有警
察游击队专司剿捕。至民国十八年(1929 年),奉令警察所改为公安局。内部组织设局长1人。
总务、卫生、司法3股,各股股长1人,股员2人,雇员3人,监察员 1人。各区改为公安分局,
区官改为分局长,巡官改为署员。警长、警士未改。民国十九年(1930年),县公安局有 5个公
安分局,6个分驻所,11个巡逻区,有公安骑队、公安部队、卫生队3种警察队,警官3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