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安
第三节 人民公安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县公安局成立,下设肇州分局、丰乐分局、大同分局。1946
年1月由于公安局长张继贤伙同蓬世隆叛变,公安局解体。又于1946年2月重建肇州县公安局,
从此人民公安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巩固政权,保卫革命胜利成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而开展了工作。
一、镇 反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51年发出了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县组成两个调查小组,从 5月
份开始,首先在六区、十一区对镇反对象进行了调查摸底,然后在全县普遍铺开。经过近 2年
的工作,于1952年结束。通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调查研究、反复核实,逮捕了各类反革命
分子若干人,其中有少数人被判处死刑,其余的人也被判了徒刑,极少数人转外地处理。同时,
对罪恶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群众又能谅解的一些人,经过审讯教育后,放回本地交群众管制
生产。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时,在县直机关、企业、学校的工作人员中进行了清理“中内层”
工作。通过学习教育,有一部分人交代了自己的历史问题和反革命活动。清理出国.民党员9人,
土匪8人,恶霸1人,反动会道门成员50人。本着大部不捕、大部不杀的精神,除 1名参与杀害
肇州六烈士的凶犯被处决外,其余均回本单位或调换工作岗位。
二、治 安
1946年初,县公安局把治安工作的重点放在管制地、富、反、坏分子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上。公安干警经常巡逻、站岗、使社会治安秩序出现平稳局势。1956年认真贯彻了全国七次公
安会议精神,治安工作以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主要内容。在建社、并村、划乡中,取消了村
设的治安保卫会,建立了高级社的保卫委员会,各乡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社有保卫组织,队有
保卫人员。基本适应了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1958年,治安工作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突出的问题,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狠狠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分子,加强了对地、富、反、
坏分子的管制,坚持经常对“五类分子”进行守法教育,惩办其不服从监督改造的不法分子,
使社会治安出现了一个良好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工作处于维持状态。“文化大革
命”后,全县治安秩序大大好转。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治安工作主要采取专人护
屯,加强对车、马、农具、粮食的保卫。对个体经营户、专业承包户、劳动致富户、个体工商
户、锁头把门户,重点加强了防范措施。治安民警队配合有关部门对影剧院、车旅店、饭店、
商店、民艺剧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了治安秩序整顿,随着农贸市场的开放,加强了安全保卫工作,
增设了一个公安值勤室,常年坚持抓安全保卫工作。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中共中央于
1983年8月发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于1983年8月18日开展了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活动。1985年末,通过开展“严打”斗争,社会治安已实现持续稳定好转。
三、侦 破
1946年初,行政案件侦破工作,以秘密形式进行。1949年刑侦工作公开进行。当时,条件
所限,困难很多,公安人员下乡办案多是乘马车或徒步。在那样的艰苦条件下,公安人员经受
了锻炼和考验,破获了一起又一起大案。1957年破获了涉及东北三省的反动会道门“元顿道”
和盗马案件。1959年至1961年间,蒋介石妄图反攻大陆,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派遣特务,国内
阶级敌人也蠢蠢欲动,妄想里应外合,夺回已失去的天堂。为打击敌人的阴谋破坏活动,开展
了社会调查摸底,对重点的边沿村屯结合部、落后的社队、情况复杂的地区做了调查,掌握了
材料,取得了斗争的主动权,及时粉碎了敌人的可耻阴谋。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
会接管了公安局,全体公安干警进了军管学习班,刑侦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化大革命”
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侦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1979年公安局重新组织
健全刑侦工作,并在侦察破案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公安人员的八大纪
律十项注意,做到抓住战机,从时间上打主动仗,不给犯罪分子喘息之机。坚持领导上阵,指
挥侦察破案工作,从而提高了破案率,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1979年 4月万宝公社发生
一起盗枪杀人案件,由于干警的积极工作,破获了这起案件。
四、消 防
1957年前,消防工作处于群众性义务消防阶段。肇州城内较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
立了消防组织,并备有铁锹、二齿子、麻布、水桶等灭火工具,较大的工厂企业还购置了手压
水车。各级消防组织,在县公安局治安股的直接指挥下,进行业务训练和灭火战斗。每年春、
秋两季,治安股在县人民广场统一组织全县性的灭火演习,提高扑救火灾能力。平日一旦发生
火灾,在治安股的统一调遣指挥下,参加灭火战斗。当时消防组织健全,灭火能力较好的有县
粮库、油粉厂、大修厂、百货公司、银行等单位。1959年县成立了职业消防队,进入了专职和
义务结合消防阶段。职业消防队伍,逐渐扩大,隶属于县公安局。此时、消防队设备简陋,仅
有敞棚罐车。虽安装了离心水泵,由于水泵扬程不高,县里没有机井和水塔,只好人工注水。
同时配备了一、二、三节拉梯和挂梯等灭火器械。1965年上级拨来一台新的消防车,后因大同
划给了大庆,车也随之调走。同年上级又给配备新解放内装泵辅标准消防车,1969年,消防队
组织机构有了变化,领导由地方警察担任,队员是现役军人,直接接受县公安局领导。总称公
安消防队。1974年已由两台消防车,增加到4台,每台车配有水枪1支,水龙带100米。2节拉梯
1副,为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于1959年 10月份,县公安局直接指导安全防火工作。1980
年又增加了一台4吨泵消防车。1982年5月份消防中队从领导到队员全部变为现役军人,称为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肇州县消防中队。
随着事业的发展,消防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火灾事故逐年下降。
1980年前全县平均火灾,火警事故50起左右,1980年后,年平均火灾、火警事故30起左右。1979
年是本县火灾事故最多的一年。连续在药材商店、县政府招待所食堂、县亚麻厂等单位发生 5
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做出了积极
贡献,曾多次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
五、户 政
户口管理工作是在完全废除旧的户籍制度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1946年 2月份,派出
所和区公安员负责此项工作。1947年 7月,从城镇到各乡开始发放居民证,居民证上有照片,
卡钢印、按指纹。1948年夏在丰乐镇进行人口调查试点。开始登记造册、填写户口卡、发放户
口本。之后肇州、大同也开始了户口调查工作。在农村由贫农协会对所辖村屯进行人口登记,
此时,城乡居民有迁移手续可以迁出、迁入。1950年县公安局设户政股,股内设有户籍警,负
责户口管理指导工作。派出所由内勤民警负责户口管理,办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
暂住、变更、更正等手续。外勤民警负责居民区户口管理工作。1952年冬农村各村建立户口卡,
村上集中掌握户口簿。1955年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农村迁往城镇的户口严格控制,对肇州、
丰乐又进行一次人口统计,通过户口管理破获了一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维护了社会治
安。“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户口管理工作处于维持状态。1976年“文
化大革命”后,户口管理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县公安局治安科由内勤具体负责户政管理。肇
州镇建设、和平派出所和丰乐镇派出所,各设一名专职户籍民警。1981年金县16个农村公社都
建立了派出所,将户口由公社秘书管理移交给派出所,1982年初,全县农村普遍发放了户口卡,
7月1日全国进行第3次人口普查,为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开创了新的局面。
六、警 察
县有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经济警察、消防警察。
武装警察1946年县政府建立,随之建立了通信班,后发展成为警卫连,全县各区建立了保
安队,1947年初,上级派警卫二团进驻肇州县。1948年 4月改编为公安队,直属省公安厅,在
县公安局领导下维护全县社会治安。1949年公安队改为肇州县公安中队。1953年省公安总队抽
去部分人员,留下的人编为黑龙江公安总队直辖大队。1955年8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隶
属于武装部领导。1967年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肇州县中队。1981年改为黑龙江省边防武装警
察部队肇州县中队。1983年 8月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肇州县支队,它是公安机关组成
部分,以武装形式执行公安保卫任务。
人民警察 1949年建国后,公安局治安行政股和派出所成员称为警察。各区公安区员改称
为公安助理员。1958年,公、检、法 3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政法部解体。人民公社的助
理员称为公安特派员,1968年 1月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肇州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
年5月改为人民保卫组。1973年8月21日,又设立了公安局,至1983年末,全县公安干警队伍有
了新的发展,人民警察也有增加。
经济警察 1955年 3月,县粮食系统建立经济警察中队,下设三个小队,分布于大同、丰
乐、肇州 3个粮库,担负着护厂、护粮保卫任务。肇州粮库小队由于保卫工作成绩显著,被评
为县、省、全国先进集体,该中队于1957年撤销,大部分人员安排到粮食系统所属单位工作,
少部分人员改为护厂队。1982年10月又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肇州县粮库经警分队,担负着县粮
库、油粉厂的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
消防警察 1959年本县成立了职业消防队,1969年时消防队领导由人民警察担任,队员均
是现役军人。1982年 5月,从领导到队员全部变为现役军人。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肇州
县消防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