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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

第二节 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机构于1950年设立,名为肇州县人民检察署。配合公安部门搞了镇反和“三反”
(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 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
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 )运动,没能独立行使检察权,至1954年撤销。1955年组建肇州县人
民检察院。按照业务范围,内部组织有了初步分工,开始独立行使检察权力。在开展批捕、起
诉、出庭公诉等项工作的同时,也开展了自侦案件的查处,开展了侦查、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
业务。1958年10月公、检、法 3机关合并为政法部,检察业务划归政法部预审检察科,至1959
年10月,此间检察机关只是履行法律手续,没能开展具体检察业务。1959年底政法部解体,又
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直至1966年底。这期间,检察机关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自行
侦查等业务工作。侦破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并对经济犯罪规律、特点、方法、手段进行综
合分析,通过刑事检察,打击了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其它刑事犯罪。

  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展,检察机关被取消,其职能由后来的军管组、保卫部代
替,检察干部全部参加军管学习班学习,后有的进“五·七”干校,有的被调出。

  1976年“文化大革命”后,按照全国五届人大的决定,于1978年10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
组建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健全,机构完备,分工明确,检察工作步入了正轨,全面开展了各
项检察业务工作。特别是经济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表彰并记
集体二等功。

  一、刑事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中注重事实,对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认真慎重,注意案件的
质量。1956至1964年受理的批捕案件批捕率占84.2%,防止错捕占受案总数的15.8%。受理的起
诉案件起诉率占92.4%,防止错诉占受案总数的 7.6%。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以来,严格执行刑
法和刑事诉讼法,防止错、漏案件发生。1979年至1984年受理的批捕案件,批捕率为 90.8%,
防止错捕占总数的9.2%;受理的起诉案起诉率为87.5%,防止错诉占受案总数的12.5%。并追捕、
追诉了一些犯罪分子。同时开展了侦查,审判监督工作,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法纪检察

  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出发,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建院后至
“文化大革命”前,在自侦案件中办理了一批法纪案件。1978年以来,县院主动开辟案源,开
展法纪检察工作。1979至1984年共办理法纪案件34件,严肃了法纪,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遵
纪守法观念。

  三,经济检察

  “文化大革命”以前,县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1978年以来,
从保卫改革和四化建设大局出发,十分注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特别是1982年以来,认真
贯彻中央打击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决定,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截至1985年末,共受理各
类经济犯罪案件 138件,自行立案查处74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1984至
1985年,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系统清理经济犯罪,突破“死角”查处大
要案件,侦破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中,重视控告申诉和监所检察工作。通过控告申诉工作,
发现案件线索,倾听群众呼声,为民排难解忧,建院以来,尤其是重新组建以来,办理了大量
的信访案件。同时认真开展监所检察,坚持日深入、月清监,不定期抽查的检察制度,发现和
解决了不安全问题,并配合“两打”(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对人犯进行训话和谈话教
育,促其认罪服法,坦白交代余罪,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收到了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