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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伪满时期

第三节 伪满时期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县公署设警务局,警务局下设司法股,配有承审员、书记员和雇员,
承审员任免归高等法院。受县长指令承办诉讼,谓之县兼理司法。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九月,
肇州县设区法院,( 以前是肇州县公署兼理司法,行政裁判系统是拜泉地方法院,黑龙江省高
等法院。 )法院业务下设“五课”,刑事课承办刑事案件;民事课受理民事诉讼;登记课负责
登记产业;执行课负责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和传唤当事人;庶务课管司法行政。区法院配审判
官1人,监督书记官1人,各课配有书记官、雇员和送达吏。为便于审判,哈尔滨地方法院在肇
东县设分庭,由1名审判官负责在肇东、肇州两县巡回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