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法院
第四节 人民法院
一、法 庭
县于1951年在大同、丰乐两地设有巡回法庭。1955年 3月派出丰乐、兴城两个人民法庭。
1980年又派出永乐人民法庭。
二、人民陪审员
县1955年开始审理刑民案件实行陪审合议制,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
三、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自1949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件 207.9件。其中1949年至1952年平均
每年受理300件,1953年至1959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下降至 234件,1960 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
受理案件下降至81件。1977年到1983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69件。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
1984年,在判处各类刑事罪犯中,死刑占1.6%,无期徒刑占0.8%,死缓占1.6%,10年以上有期
徒刑占8.8%,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占20.8%,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 52%。其余占14.4%为有期徒刑
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于刑事处分。
四、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自1981年开始负责经济纠纷案件。1982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受理经济纠纷案
件19.6件。
五、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1949年至198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566件,其中要求离婚案件2,739件,占59.9%,
共计处理结案2,742件,占受理案件的60%。其中离婚案件调处结案的为2,667件,占97%,1984
年,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37.7%,抚养、赡养案占 5.7%,债务、
赔偿、继承案件占32.6%,其他纠纷占18.1%,结案率达98N,其中以调解方法解决的占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