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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伪满时期

第二节 伪满时期



  

  伪满大同二年(1933年)四月一日奉令公安局改为警务局内设司法股。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警务局下设司法股,置股长1人,置科员2人,雇员多名。专司刑事
案件之假预审及解送,检举刑事犯人及搜查脏物、搜查证物、调询证人及保释、违警处罚,办
理清乡等事项。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法院下设庶务科管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