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民政第一章 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县多数年份都遭到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人民政府除了发动
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外,还给予必要的救济。1956年至1979年间,国家共发放救
灾款872,149元,平均每年36,339元。1985年遭受旱、涝、风、雹等灾害,受灾农户24,475
户,灾民129,504人,发放救济粮2,851,000斤,重建和修复灾民房 2,258间,购越冬蔬菜
30万斤,救济棉布12,873尺,被褥20套。
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自1956年至1979年全县
农村平均每年10,000元。1959年是支出社会救济费最多的一年,金额达328,o00元。
老职工救济 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办理精减退职手续
的老职工,从1965年开始,对其中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靠者,政府给予原工资 40%的固
定救济。对其中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从1965年至1979年平均每年发老职工救
济费15,220元,经1979年和1983年两次复查补办手续的,全县共有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223人,
按原工资40%救济,全年救济费为59,203元。
农村困难补助 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以后,每年年终决算分配时,各生产队一般都对
社员中的困难户给予补助。
1978年与1979年全县困难户补助情况比较表
扶 贫 全县经过3年的扶贫工作已有很大变化。1981年,全县有贫困户3,530 户,其
中严重的贫困户为1,287户,经扶贫生活明显好转的420户,其中脱贫的256户,变富的59户。
1981年到1984年共发放扶贫款1,541,000元。其中民政部门扶持 255,000元,其他部门扶持
1,036,000元,集体扶持25万元。1985年全县各方力量投放扶贫资金621,858元,扶持了4,781
户,年内脱贫435户(其中民政部门投扶贫金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