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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

第三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抚



  

  一、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建国以来,每当新春佳节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各区、村人民都自觉地组织起来,给烈军
属清扫院子,淘米、磨面、包豆包、包饺子、拆洗被褥,送慰问品 (肉、面、鱼、粉条、大米
等), 送年画、春联、光荣灯、光荣匾等。干部组织群众代表带秧歌队走访慰问,开联欢会演
节目慰问,区村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以改进优抚工作。

  二、对优抚对象实行土地代耕

  1949年全县有烈属115户,305人,军属3,952户,10,850人,荣军369人,对无劳力和缺
劳力的烈军属土地给以代耕、或助耕,保证其生活。1951年烈属有146户,土地876垧,代耕37
户,土地222垧;军属6,479户,土地16,847垧,代耕1,924户,土地6,948垧;荣军 965户,
土地1,529垧,代耕39户,土地201垧;担架家属2,886户,土地6,013垧,代耕198户,土地
1,182垧。1979年至1982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优抚对象3,049户, 13,397人,优待劳动
日535,696个(不包括自作劳动日)每人平均优待劳动日85个,最低的80个,最高的 100个。1983
年由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把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全年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 672户,
2,553人享受,优待金136,892 元,加之自作收入214,105元,每户平均达502元,使优抚对
象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1985年共优待1,693户,3,857人。享受优待金额509,410
元。

  三、召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代表大会

  每逢春节,县委、县政府都召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座谈会或代表会,自1951年至
1983年共召开全县烈军属、荣、复、转、退伍军人代表会11次,表彰先进,调动优抚对象参加
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

  四、评定残废等级

  建国以后,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都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
于1951年、1962年、1972年、1983年 4次复查评议。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956年至1979
年共发抚恤金517,941元,每年平均21,580元,使残废军人的生活得到了保证。

    1980年革命残废军人评定等级情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