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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

第二节 安置



  

  1950年至1980年,全县共接收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10,313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的原则,绝大多数人员安置在农村参加生产劳动,一部分人员安置在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1955年从农村外调 80名转业军人安置在哈尔滨市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1968年从农村选调196
名退伍军人安置在大兴安岭特区支援林区建设。1969年从农村抽调退伍军人 134人支援嫩江;
50人支援加格达奇;200人支援塔河区筑路大队。1970年从农村外调退伍军人130人,分配到哈
尔滨东安机械厂工作。1971年至1975年共抽调农村退伍军人 528人支援大庆油田建设。1976年
选调退伍军人18名支援三江农场。

  1978年至1983年共接收退伍军人2,456人,将其中的下乡知识青年、待业青年吃农村供应
粮和婚变的1,027人安置在县企事业单位工作。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这一期间复员干部109
人,从1980年起补办了转业手续。1985年共安置城乡退伍军人401人,城镇安置120人,回农村
安置的281人。

  在优抚安置工作中,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以及残废、
复员军人,政府每年都给以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经过调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
象480人,全年发放补助金60,000元,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都及时给
以临时补助,1952年至1961年共补助35万元,平均每年补助 30,000元;1952年至1963年,国
家每年都拿出10,000元.给有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疾病治疗补助。此项工作从1964
年12月移交给卫生局;给烈士子女上学补助,1952年至1961年,给烈士子女(烈士遗孤)上学补
助(学费、书费、生活费)15人,共补助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