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
劳动部门设专人负责抓此项工作,基层和主管部门按季节、按工种发放劳保用品、用具、
服装、津贴、食物、防尘、防毒等用具。于1953年开始实行政务院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党和政府对工厂,企、事业职工十分关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型
工业不断涌现,对工人的劳动保护也进行不断调整。根据县工业的具体实际,各种工种的特点,
对不同工种规定有一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各企业不同类工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单位:个、件、副、双、条
1983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者有1,795人,其中国营职工947人,集体职工848人,总金额达
87,940元。全县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达243,850元,其中国营职工保护用品费用 178,000元,
集体职工保护用品费用65,850元。
1985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者884人,其中国营819人,集体65人,年总金额28,980 元。全
县劳动保护用品用费317,000元。其中国营职工255,000元,集体职工62,000元。
二、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
身心健康,全县在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先后在各工厂企业中制定了一些必要可行的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工厂企业都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提出了“安全生产、
质量第一”的口号。“文化大革命”时期,岗位责任制被诬蔑为“管、卡、压”,受到了批判。
“文化大革命”后,岗位责任制重新落实,并于1980年开始,每年 5月份全县开展“安全月”
活动。县政府组织公安、经委、建委、劳动科、电业局、交通局、县工会、卫生科等单位参加
的检查团,对各工厂企业的厂容、厂貌、机械、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对职工加强安全生产
教育,在生产中采取安全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对重大事故处理,根据情
节轻重,对失职者给予经济惩罚或纪律处分。
保险工作 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以及伤残负责鉴别处理,对丧葬和遗嘱补助费进行管
理和审批。1977年以来共发放保险费为13,976,022元。
“双退一补”(退休、退职、补员)工作,从1979年到1985年办理工人退休退职2,309名,
子女顶替2,347名,(包括干部退休、离休子女接班数)。
锅炉监察 锅炉监察工作,于1973年设专人负责,1980年建立锅炉检验所,配备了 3名工
作人员。1985年来,全县共有锅炉167台,其中蒸汽炉43台,热水炉124台,培训司炉工人 235
人次(其中有司炉工证275人)。
历年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有:
1968年县丰乐焰花厂炸药爆炸,死亡4人;
1970年县味精厂1名工人掉进大罐被淹死;
1978年县丰乐二糖厂在修建烟筒时,1名工人摔死;
1979年县皮革社锅炉爆炸,炸死1人;
1982年县二砖厂制砖机绞死1人;
1983年5月,县水利局打井队机械事故伤亡1人;
1983年6月县电业局丰乐所,汽车运输超高撞树死亡1人;
1983年10月县水泥制品厂装卸队装电柱砸死1人;
1984年2月丰乐焰花厂炸药爆炸死亡1人;
1984年11月县工程公司施工现场地沟塌陷死亡1人;
1985年4月27日,县农机修造厂安装摇臂钻床时砸死 1人;6月18日县电业局安装电线杆时,
电线杆倒地重伤1人;11月17日县二糖厂检修机器重伤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