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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制度

第三章 考试制度




  兴办教育初期,尤其私塾,无正规考试制度。可见该时私塾,令学生“回讲”即为主要考
试制度。此外,因当时学生学习的主要课程为国文、五经、四书,背诵课文普遍视为较好考试
方法,以检查塾师教学效果及学童学业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小学毕业升入上级学校都自行选定报考某市县中学( 国民高等学
校 )或师范,其报名手续及参加考试皆由考生个人办理。不被录取者,富家子弟还可自费升入
私立中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闭卷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法,以观教与学的成绩的
优劣。进而,为检查校与校、班与班之间的学业成绩,实行汇考,校、班之间争高低。1948年,
实行由学生所在小学为应届毕业生统一办理报名手续。1952年学习苏联考试办法,全县中小学
曾一度改百分制记分法为 5分制记分法,注重当时课堂口头考试,不久又恢复了百分制方法。
在校生实行月考、期末考和毕业考试等。

  1956年后,高中毕业生报考大专院校,到县教育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自己去志愿学校报
考。政治审查材料则由教育局调查填报。只有选送工农速成高等院校的学员,才由县择优保送。
1970年后,实行保送与考试相结合,以保送为主。1977年恢复各级学校考试招生制度。重点中
学面向全县初中,初中面向附近小学,提前考试,择优录取。高校招生先行预选考试,省命题,
县评卷,进入分数段者方能参加全国统考。1980年后,对考生资格仅限于未婚的25岁应届毕业
生,在职职工报考须工作5年以上,未婚者方可带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