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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制度

第二章 医疗

第一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从1952年上半年开始实行半免费公费医疗,1953年初实行全免费的公费医疗制度。当年 6
月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委员,委员由组织部、卫生科、人事科、文教
科、县工会、青年团县委、 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简称公费医疗办)负责具体工作,规定公费医疗经费范围及特约就诊单位。享受公费医疗范围
及人员有: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的在编人员;各级文化、
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并由行政事业
费支付工资的税务人员;各级地方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以上及城市区以上工会领导
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
员、长期供养人员、待分配处理的超编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2等2级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残
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校的革命残废军人;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经民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军官,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消防队、武装民警中
队干部、战士(不包括边防武警)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

   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及人员统计表



   续表




  公费医疗经费使用规定。对全民所有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凭据报销;
门诊用药量一般以不超过两天剂量为原则,特殊情况由医师掌握,干部患病应到所在地区卫生
门指定的门诊或医院就诊。自找医生看病者,用药费用自理;根据病情确属应转外地就诊疗
养者,由医院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转诊。

  全县公费医疗经费使用,从1952年到1985年,共支出人民币 3,317,700元,其中1985年
全县公费医疗费用支出47.2万元,是1952年公费医疗费用支出经费总额的42.9倍。全县实行公
费医疗制度以来,用于公费医疗款基本上是年年超支,超支部分由地方财政经费补助解决。

  二,劳保医疗。

  1952年开始在一些国营企业中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工业、粮食、银行、邮电、商业等部门
的职工享受全免费劳保医疗,费用由企业核销。其中部分系统的职工家属还享受半费医疗。

    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一览表 单位:个,元



  三、合作医疗:

  1969年开始兴办合作医疗。主要以土产大队(村)为单位,大队集体办所,个人投资而组成,
有实行全免费和半免费 2种合作医疗的卫生所。实行全免费的合作医疗卫生所,对参加合作医
疗者治病每次只收取 5分钱诊费,其他费用由卫生所报销。县内最初兴办合作医疗的有双发公
社正力大队、托古公社新力大队、乐业公社保安大队。至1970年底,全县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
卫生所有 102个,其中实行100%报销药费的大队卫生所10个。1976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
大队卫生所发展到 179个,全县农村全部实现合作医疗。但由于某些大队资金筹集困难和管理
不善,造成超支后也曾出现时办时停现象。1982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大队卫生所11个,
到1984年,全县只有 3个村卫生所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85年全县有76个村坚持集体办所,其
余村卫生院实行个人承包,合作医疗制度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