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状况与家庭构成
第六节 婚姻状况与家庭构成
1945年东北解放前,婚姻年龄虽不受约束,但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有些婚龄
青年不能结婚,终生未婚者亦不罕见,而个别人家却三妻四妾,在婚姻问题上处
于无政府状态。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委制,加之生
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多数婚龄青年如期结婚。由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新中
国成立初期,早婚现象还相当严重,尤其农村无视婚姻法的规定,不到法定年龄
就结婚。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12岁以上人口中,已婚人数占72%。
1945年以前,由于家庭主要成员经济独立者甚少,家庭成员多衣附于家长,所
以几代同堂的家庭经较普遍,每户人口多在7至10人之间。在农村,人口众多的
在家庭尤为多见。新中国成立后,家庭人口的构成有很大变化,几代同堂的大家
庭被3至5人的小家庭取代。1982年人口普遍统计,全县共有75 528户家庭,比
1949年7 124户增加68 404户,比1964年增加了35 040户。在总户数中,家庭
户占总家庭户的73.84%。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