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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节计划生育政策



  一、人口政策
1965年,国家对晚婚、计划生育实行鼓励政策,提出“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
为好”。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几
项规定(试行草案)》,提出“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4至5年”的明确
要求。1979年3月30日,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县革命委员会颁发了
《铁力县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本规定中第四条指出“按照一对夫妇生育子
女一个孩子最好,最多两个孩子,生育间隔三年以上的要求。在分配生育指标时,
首先考虑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夫妇和一个孩子、孩子年龄在3岁
以上的夫妇。对于孩子不满3岁以上的育龄妇女要普遍采取上环措施,到孩子满
3周岁时,可取环给生育指标。第五条规定:对第三胎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小
月份人工流产,大月份引产。1980年3月1日,铁力县革命委员会根据黑龙江省
“三十余”和铁力县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铁力县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补
充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
子的政策,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1983年6月16日,县人民
政府制定了《铁力县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实
施意见》中指出:在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制
定具体规定。
二、鼓励与限制措施
1979年3月30 日,铁力县革命委员会(1979)23号文件中规定:“对育龄夫
妇自愿生一个孩子,并落实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第二胎者,经单位核实
后,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由县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落实三免费待遇(免
费入托、上学、就医)。把实行晚婚、计划生育作为发展党团员、提干、提薪、评
选模范工作者的重要条件。城镇安排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生一个孩
子和实行晚婚的家庭。对已符合劳动就业和招工条件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劳
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农村社办企业招工,应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好的社员。对
于走后门、弄虚作假的早婚夫妇或非法同居者,是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城镇男
女职工双方5年内不长工资,农村社员扣500工分,并立即采取节育措施、到晚
婚年龄时方准予生育。对已怀孕的要采取人工流产或引产等补救措施。对坚持超
生的夫妇,出生的孩子不给落户,不给口粮。对坚持生育第三胎者,城镇职工男
女双方5年内不长工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各种费用自理。农村社员扣500工
分,5年内不给自留地,第三胎子女5年内不给口粮。1980年3月1日,县革命
委员会(1980)18号文件中规定“抓计划生育工作是否积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
作搞的好环,要作为领导干部调资考核条件之一”。对到1980年3月1日仍不够
晚婚年龄的已婚无孩夫妇要落实上环、药物等避孕措施。对已怀孕的必须做人工
流产或引产,对坚持生育者除按省“三十条”执行外,职工干部和街道居民罚款
200元,农村社员罚款700工分,对党员干部、街道居民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已有
一个孩子的夫妇要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签订不再生育的合同。如怀孕第二胎,必须
做人工流产或引产。对坚持生育者,除按省“三十条”处理外,要动员结扎,职
工干部和街道居民另外罚款200元,农村社员罚1 000工分,党团员要给予纪律处
分;对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要以结扎为主。如果男女双方均有病不宜结扎者,
要签订合同保证不再生育;对违背合同或应结扎不结扎继续生育者,除按省“三
十条”处理外,职工干部和街道居民另罚款300元,农村社员罚1 5001分,党团
员要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对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人,5年内不能调资、转干、
提干、入党、入团。
1983年6月,县计划生育工作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按照上述
奖励与限制规定,1979至1985年底,全县共奖励319人,奖励金额8 465元。对
实行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的育龄妇女,每人发放10元营养补助费,全县共
发营养补助费86 580元。
三、表彰与奖励
1979年8月8日,召开铁力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7
个先进集体和10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年10月30日,县委、县革委召
开铁力县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大会,对22个先进集体,311名先进
个人发放了纪念奖品。1983年,召开铁力县计划生育表彰大会,县委、县政府表
彰奖励24个先进集体,229名先进个人。
四、人口发展与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不断
发展,人口发展很快。1950至1965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2.8%上升到
21.2%;197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20.6%;1979年至1982年人口自然增
长率由14.9%。下降到10.73%; 198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75%。
从1970年开始,全县逐年制订了人口发展规划。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将人口
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指标下达到各公社、大队、小队,把生育指标逐级落实到人
头。1982年以后,采取层层签订合同的办法,落实生育指标,落实人口发展规划。
除制订近期人口发展规划外,本县还制订了长远人口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