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第四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自清末开荒招垦到1947年土地改革前全县土地为私有制。清光绪十七年
(1891年),镇边军驻扎铁山包屯垦戍边,但所星之农田甚微。光绪二十一年1895
年)。清政府出放民荒,外地入境垦荒者渐多。民国7年(1918年),全县有1792
户,11 461人从事农业生产,耕种土地271 895亩。但这些土地与大片荒原渐渐被
官僚士绅、封建地主所占有,庶民百姓成为辟荒户,辟荒有买荒、换荒、对半开
荒、纳租、当地等五种形式。民国初期,全县约有农户1600户,其中自作农有
1340多户,小作农叫田户)260户。伪满时期,全县有农户1989户,其中有耕
田5至10垧的农户218户,30至50垧的农户147户,50至100垧的农户79户,
无地户759户。当时官僚、土绅、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不仅受到日伪统治者保护,
而且日本侵略者以“国家”的名义强行征用土地,将东自石长西至安邦河,南起
南关门嘴子、北至依吉密河的广大平原区划为“开拓区”。由“东亚劝业公司”以
每垧30元的地价,强行收买(当时上等地每垧120元,中等地每垧100元,次等
地每垧80元,荒地每垧60元)。伪康德5年(1938年),由日本国内移入690户、
5 642人,在境内共建13个“开拓团”,霸占农民土地50 000多亩。全县大部分农
民失去了土地,到日伪当局指定的地点居住,实行他们的“匪民分离’”政策,以
切断抗联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失去土地的农民被迫给地主、开拓团当长工、打短
工,受尽日伪统治者和封建地主的盘剥和压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