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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改革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开拓团”霸占的土地,又回到人民手中。
1946年6月,县委、县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把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的政策,
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为农民所有的政策”的指示,按着省委《关于敌产处理的初
步办法》,发动群众讨论并制定分配“开拓团”土地的具体办法,将“开拓团”占
有的土地、满铁用地以及军事用地(东方红村南飞机场)共8 000余均,分给无地
耕种的农民及一部分林业工人。是年7月,县委派出以政委刘先、县长原野为首
的47人组成的“民运工作团”(土改工作队)到田升区开辟工作,在杨德仲屯和
林家围子屯进行土改试点。年末,全县转入“二五减租”、“砍挖斗争”、划分阶级
定成份,清算地主、平分土地。全县共斗争地主42户、富农78户、恶霸、强盗
17户、伪警特13户、白军19户、国民党部成员2户,共没收地主土地9 869垧、
马363匹、牛347头、大车22辆、粮食85 495斤、钟31架、黄金2.317斤、白
银40.15斤。年底,翻身群众打破村、屯界限,开展“大扫荡”式的联合斗争,一
度出现了相互乱斗现象,侵犯了上中农利益,打击面过宽。县委按省委指示及时
制止并做了纠偏工作。1947年11月中央颁布了《土地法大纲》,县委又组织大批
工作队深入农村,按人口平分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具体采取“打乱
平分、地数一样、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共分土地9869.35垧。1948年
春,县政府颁发土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