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开发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一节 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始于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由统领富古唐阿率镇边军2 500
人进驻铁山包屯垦戍边,规定每一士兵垦一万里田。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
政府出放民荒,协领署自绥化投满、汉、锡伯族丁1 200户,划为40屯,每屯30
户每户各受地45垧,计出放5 400垧。
民国时期,铁骊设治局为振兴地利,集股金大洋8万元,组建“火犁农业有
限股份公司”实施垦业,并对入境垦荒者作了若干奖励规定。为吸引垦户,铁骊
设治局规定,无论何等荒地,均按下等放荒价每垧收大洋6角。民国13年,(1924
年),全县已有耕地271 895亩。日伪统治时期,大量土地被日本“开拓团”占有,
失去土地的农民不仅没有口粮,就连生活必需品也按“出荷粮”数配给,农民不
得不多开荒,多种地,多交“出荷粮”。此时,大批日本开拓民迁入镜内,新建一
些村屯,使土地开发有些进展。到1945年全县有耕地286 480亩。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扶持农民开荒,到1978年,全
县耕地面积增加到305 209亩。1979年,省政府批准兴建五花、根泰、凌云山3个
机械化农场,当年开荒27 645亩。1980年又开荒17 400亩。新开荒地由于地势低
洼,缺少排水措施,因内涝不能耕种的占垦荒面积的26.3%。1962至1985年,全
县开荒172 143亩。其中国家无偿投资生产队集体开荒127 700亩,生产队和农民
自筹资金开荒44 443亩。但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基础差,因内涝严重不能耕种的撂
荒地37 955亩。到1985年全县有耕地396 258亩,比解放初期的1945年增加
109778亩。在土地开发中,人们一直存在只求数量,忽视质量;只想需要,不管
客观条件的弊端。结果开荒再多,也由于农田基本建设跟不上去,一遇雨水多便
排不水,人、畜、机械下不了地。春天种不上,夏天小麦收不回来。造成经济
损失很大。结果,使已经开垦了的土地又撂荒了。所以,土地开发利用率很低。